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管理运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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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管理运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快速推进,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德州市预算内资金、省政府调控资金及其他政府性投资基金、地方政府预算内资金、融资建设的项目,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水利等特殊行业项目从其上级规定。第 2 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三条 市发改局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拨付,市审计局负责项目预(决)算审核;项目主管

2、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手续办理、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项目督导落实、督查工作;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手续,服务项目建设。- 2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第六条 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准确性要求。如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报告估算投资的 10%,须重新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须 重新审批初步设计。第七条 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单位对资本金的筹措,包括出资方及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

3、及数额等作出详细说明,同时附出资承诺文件。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内部审批事项,在可研报告审批前须完成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 法人责任制、 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 资本金制“五制”要求;由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达产达标承担终身责任。如项目法人变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严禁- 3 -以任何借口规避公开招标或进行肢解直接发包甚至虚假招标。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市纪检、审计、财政等有监

4、督职能的部门对招投标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特殊行业或技术要求的项目,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第十二条 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项目有关报告,要有利于落实我市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主管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第十五条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5、”。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管拨付机制,采取报账制、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合审查等方式,规范项目资金- 4 -拨付。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建设进度,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提供有效凭证,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项目批复投资规模,确定审核拨款方式。(一)项目总投资在 700 万元及以下的。由主管单位初审后,报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复核,实地查看项目建设现场。(二)项目总投资在 700 万元以上,建设内容复杂的。由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阶段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同项目各争取单位,按照批复的项

6、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复核。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落实项目开工、自筹资金到位、在建投入、审核评估等情况,按同比例拨付资金:(一)批复下达资金计划 500 万元及以下,按 5:5 拨付。完成设计工程量的 50%,拨付到位资金的 50%;项目已竣工,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初验,拨付剩余到位资金。(二)批复下达资金计划 500 万元以上,按 3:4:3 拨付。完成设计工程量的 30%,拨付到位资金的 30%;完成设计工程量的 70%,拨付到位资金的 40%;项目已竣工,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初验,拨付剩余到位资金。- 5 -上级对资金拨付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

7、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建设,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追回项目资金、退缴国库。(1(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2(运作不规范、没有落实“五制”要求的;(3(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4(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 的;(5(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项目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要求适时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收集并归档以下资料:(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二)土地、规

8、划、环保、节能、安全等审批文件;(三)项目竣工报告;(四)项目施工监理报告;- 6 -(五)项目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报告;(六)项目环境影响验收报告;(七)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八)建设规模、内容变更及其调整概算批复文件;(九)项目招标有关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验收。由上级审批单位负责验收的,由项目争取单位转报上级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竣工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到位,按档案法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需移交档案馆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六章 项目考核及奖惩第二十六条 建立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对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

9、质量等各项工作,进行量化和综合考评。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或专业机构(专家),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督查和整体评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资金安全。第二十八条 对争取类上级项目无偿资金,市财政局按无偿资金实际到位额的 1.5%(上限为 20 万元或一事一议),- 7 -安排项目报告编制和评审费。项目报告编制和评审费分配如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争取的,由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提出方案,对积极配合、全力争取的部门,按平均分配;对协助争取的部门,按四六分配;对不配合、不争取的部门,不予安排。第二十九条 对扰乱、阻挠项目建设、破坏管理秩序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映,由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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