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
2、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标准,指导各县(市、大丰区)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本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档案,对外发布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并具体实施市区(盐都区、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下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大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 12月中旬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诚信考评结果及有关诚信记录评价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2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3、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政府、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和资质初审、招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城建监察、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 良好信 用 信 息 ,由 企 业 按 照 信 用 评 价 标 准 内 容 录 入 、申 报 ,各县 (市 、大 丰 区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含 经 核 准 在 当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外地 企 业 ,下 同 )相 关 诚 信 记 录 信 息 由 各 县 (市 、大 丰 区 )住 建 局 审 核后 报 我 局 审 定 ;盐 城 市 区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诚
5、信 信 息 由 盐 城 市 城 乡 建 设局 审 核 、审 定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各 县 (市 、大 丰 区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由各 县 (市 、大 丰 区 )直 接 采 集 、录 入 并 报 盐 城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市 区 勘察 设 计 企 业 由 盐 城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直 接 采 集 、录入。第八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 3 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通报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
6、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
7、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 察 设 计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实 行 记 分 制 。企 业信 用 评 价 分 值 在 信 用 基 本 分 (100 分 )基 础 上 ,按 照 良 好 信 用 信 息加 分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减 分 的 方 法 产 生 。新 申 请 企 业 及 工 程 勘 察 设 计企 业 基 本 信 息 填 写 完 整 且 真 实 有 效 ,可 获 得 信 用 基 本 分 100 分。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符合多个不良行为扣分条件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级(信用优秀
8、)、B 级 (信用良好)、C 级(信用一般)、D 级(信用较差)四个等 4 级。 第十四条 盐城市城乡建 设 局 以 1 年 为 1 周 期 依 照 企 业 信 用 分值 对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评 级 。其 中 ,A 级 得 分 为 110 分 、B 级得 分 为 100 109 分 、C 级 得 分 为 80 99 分 、D 级 得 分 为 80 分 。 第十五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第十六条 经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
9、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至下一周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结束。第五章 评定结果应用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评标内容,在评标办法中设置 5
10、分信用分作为评标分项,对 A、B、C、D 信用等级按权重1:0.8:0.7:0.5 分别赋予(5,4,3.5,2.5)不同分值,作为企业信用得分。未列入我局信用信息公布名单的勘察设计企业投标时信用 5 等级按 B 信用等级计信用分。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 D 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
11、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附件 1 6 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
12、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良好信用行为)类别 序号 良好行为内容 加分值1 获得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20/次2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政府荣誉称号的 16/次3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及盐城市属县(市、区)政府荣誉称号的 12/次4 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荣誉称号的 6/次5 获得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10/次6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8/次7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6/次8 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通报表扬的 4/次9 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10/次10 获得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8/次综合荣誉11 获得盐城市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 6
13、/次12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0/次13 获住建部、江苏省科技进步奖的 15/次科技进步14 获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科技进步奖的 10/次15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 20/次16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住建部(或国家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 15/次17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铜奖、住建部二等奖、江苏省住建厅(或江苏省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 10/次18 获住建部三等奖、江苏省住建厅二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 8/次19 获 江 苏 省 住 建 厅 三 等 奖 、盐 城 市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6/次优秀勘察设计20 获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 4/次质
14、量 21 在年度质量考评中,未发现有违反“强条”行为的(附勘察设计图审报告扫描件) 5/次注:综合 荣 誉 、科 技 进 步 类 别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部 (省 )级 奖 项 的 有 效 期为 2 年 ,厅 (市 )级 及 以 下 奖 项 的 有 效 期 为 1 年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类 别 ,获 部 级 及 以 上 奖 项 的有 效 期 为 2 年 ,厅 (市 )级 奖 项 的 有 效 期 为 1 年 。以 发 文 日 期 或 证 书 日 期 为 准 。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不良信用行为) 7 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扣分值
15、 备注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直接定为 D 级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直接定为 D 级3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接 业 务 的 直接定为 D 级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直接定为 D 级5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直接定为 D 级6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 D 级7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
16、作假,骗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 D 级8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又 以 自 己 名 义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同 一 个 标 的 直接定为 D 级9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直接定为 D 级10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直接定为 D 级11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招标管理部门认定的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等涉嫌对招投标过程或结果恶意投诉的 直接定为 D 级12设计单位在参与工程验收时,发现工程未按图施工、明显违反设计要求的,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意通过验收的。 直接定为 D 级13 投 诉 人 投
17、 诉 (异 议 )经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不 实 的 -5/次14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的 -10/次15 勘 察 原 始 记 录 不 按 照 规 定 记 录 或 者 记 录 不 完 整 的 -10/次16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次17 未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0/次18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的 -10/次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扣分值 备注19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 -10/次 8 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
18、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20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0/次21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10/次22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符 合 资 历 、资 格 条 件的 -10/次23 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盖章(注册师),或签字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次24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5/次25 工程设计项目专业(工种)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格条件的 -5/次26 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的 -5/次27 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备案人
19、员不一致,且未办理补充(变更)备案手续的 -3/次28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报的 -3/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1)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后果严重的 直接定为 D 级(2)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中,发现受检项目施工图存在违反强条行为的 -5/次(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且退审的 -10/次(4)在年度质量考评中,违反强条较多且受到通报批评的 -5/次29(5)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在不同的勘察设计文件中连续违反同一强条一次的,或在同一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强条超过盐市建字2009245 号限制指标的-5/次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存在问题的(1) 动态 核查结
20、果为不合格的 -10/次30(2) 动态 核查 存在问题,通报需整改的 -5/次31 以低于勘察设计成本价进行恶性竞争的(暂以国家收费标准的 30%为限) -10/次附件 2盐城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9 勘察设计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良好行为内容和标准 自评分 加分 初评分 加分 备注1 获得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20 分/次)2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政府荣誉称号的(+16 分/次)3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及盐城市属县(市、区)政府荣誉称号的(+12 分/次)4 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荣誉称号的(+6 分/次)5 获得住建部通
21、报表扬的(+10 分/次)6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8 分/次)7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6 分/次)8 获 得 盐 城 市 属 县 ( 市 、 区 ) 住 建 局 通 报 表 扬 的 ( +4 分 /次 )9 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10 分/次)10 获得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8 分/次)11 获得盐城市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6 分/次)12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20 分/次)13 获住建部、江苏省科技进步奖的(+15 分/次)14 获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科技进步奖的(+10 分/次)15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20 分/次)16 获国
22、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住建部(或国家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15 分/次)17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铜奖、住建部二等奖、江苏省住建厅(或江苏省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10 分/次)18 获住建部三等奖、江苏省住建厅二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8 分/次)19 获江苏省住建厅三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6分/次)20 获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4 分/次)21 在年度质量考评中,未发现有违反“强条”行为的(附勘察设计图审报告扫描件) (+5 分/次)序号 良好行为内容和标准 自评分 加分 初评分 加分 备注 10 22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
23、务的(直接定为 D 级)2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直接定为 D 级)24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D 级)25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 D 级)26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直接定为 D 级)27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直接定为 D 级)28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直接定为 D 级)29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
24、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直接定为 D 级)30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直接定为 D 级)31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直接定为 D 级)32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招标管理部门认定的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等涉嫌对招投标过程或结果恶意投诉的(直接定为 D 级)33设计单位在参与工程验收时,发现工程未按图施工、明显违反设计要求的,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意通过验收的(直接定为 D 级)34 投 诉 人 投 诉 ( 异 议 ) 经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不 实 的 (-5 分 /次 )3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25、情节严重的(-10分/次)36 勘 察 原 始 记 录 不 按 照 规 定 记 录 或 者 记 录 不 完 整 的 (-10 分 /次 )37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10 分/次)38 未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10分/次)39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生 产 厂 、 供 应 商 的 (-10 分 /次 )4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0 分/次)41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10 分/次)42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10 分/次)序号 良好行为内容和标准 自评分 加分 初评分 加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