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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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院政发20165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 由教研部门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全省性学术会议; 2. 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 3. 我校教研人员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4.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参加学术研讨会; 5. 各教研部门组织本校教授、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所作的学术报告会。第三条 学术活动可具体分为国际性学术

2、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全省性学术会议、专家讲学、学术研讨会五种形式。1. 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 2.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的国内学术会议,校外参会专家学者不少于50 人; 3. 全省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的省内学术会议,校外参会专家学者不少于30 人; 4. 专家讲学:指由学校邀请或教研部门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的学术性讲学; 5. 学术研讨会:指由我校教研部门组织、校外专家学者参加,围绕本学科领域研究召开的小型研讨会。第四条 承办学术会议必须具

3、备下列条件: 1. 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有利于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 2. 会议主题所涉及的研究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学科基础; 3. 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组委会或论文评审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行政规章制度汇编 235 4. 会议具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5. 会议前须提供本次会议的主题、目的和预期效果、以往历届会议的举办情况等背景材料;6. 会议须有我校学者入选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 篇,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 篇); 7.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

4、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第五条 学术交流要求题目新颖,内容应为本学科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哲学社会科学交流题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必要时由宣传部门审查。第三章 活动申报与总结第六条 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周口师范学院”的名义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学术会议。第七条 承办学术会议的教研部门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会议计划申报表,并附有政府主管单位(或学会、研究会) 或委托单位的批文。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在校园网上发布会议预告。第八条 各教研部门承办的学

5、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在校园网发布新闻报道,并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纪要表1 份; 2. 会议资料1 套;(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3. 会议经费决算表1 份。第九条 各教研部门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于学期初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校外专家讲学计划申报表并报送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我校教授、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校内学术报告会,有关教研部门应在报告会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报告人、题目、内容、时间、地点等)。第十条 各教研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安排校内教授、博士、在读博士研究生等

6、作学术报告,应提前三天在校园网上发布学术预报,并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术活动纪要1 份。第十一条 各教研部门每年至少组织邀请2 名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 以扩大师生受益面。第十二条 各教研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2 次以上由本部门教师主讲的学术报告会,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第十三条 我校鼓励教研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或本部门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但凡从本部门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参会者须有会议通知或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 2. 参会者在返校后15 天之内,应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

7、 1 份包括会议简况与相关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其参会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第十四条 我校教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教研部门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并积极向校外单位争取和筹措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第十六条 教研部门承办的学术会议,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应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学校研究批准资助。第十七条 承办的学术会议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1. 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3 万 8 万元; 2. 由我校

8、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2 万 6 万元; 3. 由我校承办的全省性学术会议,资助1 万 3 万元。第十八条 学校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其住宿、交通、讲课费等必要开支由学校支出;教研部门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其费用从本部门相关经费中支出。第十九条 专家讲学费用(税后)标准如下: 1. 邀请两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评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员、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员等来我校讲学,每人半天资助5000 元; 2. 邀请博士生导师来我校讲学,每人半天资助3000 元; 3. 邀请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每人半天资助1000 2000 元; 4. 邀请国外专家或取得杰出成就的学者来我校讲学的费用,参照上述资助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按年度下拨至教研部门,由教研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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