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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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水利系统所管的大中小型各类水库,其它水库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水利系统所管的各类水库必须参加管理考核评比活动。从 2010 年开始,大中型水库 5 年内完成达标晋级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参加水库管理考核工作计划,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本地水库达标晋级工作。第四条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

2、主要是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第五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对水库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大中型水库工程按水利部水2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小型水库按吉林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标准执行。第七条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 1000 分制。考核结果为 800分以上的(含 800 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80%),确定为吉林省一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 700800 分的(含 700 分,其中各类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70%),确定为吉林省二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低于 7

3、00 分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第八条 对未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水库管理单位;未进行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暂不确定等级。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第九条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第十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完成考核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

4、水库工程管理单位,3并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吉林省一、二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批准。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管理单位申请吉林省一级、二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及申报工作。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评结果符合吉林省一级、二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厅直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由厅直属水库管理单位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州)水行政

5、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大型水库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 7 人;中、小型水库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 5 人。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工程管理、水工、机电、财务、防洪调度等方面的专家。被验收单位所在地的验收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经验收达到吉林省一级、二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标牌和证书。对荣获省一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大中型水库,且考核得分在 920 分以上的,4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通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通过省水行政主管部

6、门验收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给与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各市( 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水库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含二类)以上标准的;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取消其原定等级。对复核或抽查结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第十五条 凡在规定期间内,未完成达标晋级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给与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水库今后一切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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