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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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一一 总则一一一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

2、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 10 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 年版)和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印 发修订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 号)执行。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一

3、一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 25 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 20 元,省财政人均补助 3 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 2 元。2011 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一一一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一一 县(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

4、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3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上级和本级配套补助资金。一一一 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级财政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 法下达补助资金。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将本年度补助资金的 60%拨付给县(区、市、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提供服务人口将补助资金预拨至项目实施单位。年底经考核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将剩余补助经费拨付至卫生行政部门。县(区、市、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年度结余资金在报经省卫生厅、财政厅同意后,可安排

5、用于向本地区居民提供群体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一一 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 30 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地。省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至县,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至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一一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4专项用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一一一一 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数量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一一一一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

6、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审定后归档备查。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项目。一一一一 县(区)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一一一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一一一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

7、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一一一一 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5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第四章 资金监督一一一一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一一一一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8、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一一一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和项目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五章 附则一一一一 州(地、市)财政、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分配、6使用情况书面上报财政厅、卫生厅。一一一一一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由财政厅商卫生厅负责解释。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 卫生厅转发的通知(青财社字200613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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