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终端监管,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及中标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一一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授权等,下同)、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一一一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对其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一一一 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商务、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创新
2、监督管理方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有效监管。一一一 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工商和质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家电下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2行为。第二章 中标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中标流通企业应当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络,并承担相应责任。中标流通企业不得对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收货后 2
3、日内,将收货信息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的有关规定。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一一 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一一一 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一一一 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一一一 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一一一 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3一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一)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 48 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 72 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
4、应 24 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 72 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 120 小时,遇特殊情况,应 48 小时内送达)。(二)24 小时服务电话运转正常。(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 规定。(四)严格执行制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一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应制定培训手册,培训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中标流通企业每个月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性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下月 10 日前将考核程序及结果上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备案销售网点违规处罚措施,对发现的违
5、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网点加盟、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向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第三章 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一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4应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加盟及授权的网点应有统一的协议范本。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 家电下乡指定店” 标识,张贴统 一的家电下乡产 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销售
6、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在专柜(专区)不得销售其他家电产品或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应配备家电下乡产品专销人员,其中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严禁发生以下行为:(一)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二)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5标价格;(五)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
7、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六)其他具有骗补动机的行为。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商标、型号、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一一一一 对于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中如实录入。一一一一一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
8、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销售网点责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一一一一一 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 24 小时之内、乡村用6户 48 小时之内、偏远乡村 72 小时之内上门服务。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家电维修、保养维护等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一一一一一 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
9、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 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家电下乡产品进货、销售及库存情况;5销售的真实性;6抽卡销售情况。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的情况;2中标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执行情况; 3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有无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情况;4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税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发票的真实性;2发票使用情况。一
10、一一一一 县乡财政主管部门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 100%的跟踪。7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已备案网点建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监控,确保真实销售,并建立商务、财政联动机制,防止骗补行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进行 100%检查。一一一一一 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投诉电话或信箱,受理消费者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骗补行为给予奖励。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在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场所张
11、贴举报电话宣传材料、设立投诉信箱,及时受理、依法办理价格投诉举报。一一一一一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一一一一一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不定期向社会公告。一一一一一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或交叉检查。第五章 处罚措施一一一一一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质监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标8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一一一一 各级
12、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下乡市场价格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并纠正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串通投标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同时,加大对以“ 家电 下乡” 名义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 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一一一一 各级质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 规定。严厉查处中
13、标企业无 CCC 认证生产、销售、 货证不符行为,加大对中标产品能效标识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能效标识以低冒高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抽查结果、举报投诉核查结果作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处罚结果应及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处罚对象。9一一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多次发生且情节严重的,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资格。中标流通企业一般不良行为包括违反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中标流通企业出现违反第十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存或取消家电下
14、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一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未予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发生 3 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严重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立即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一般不良行为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一一一一一 销售网点出现第十七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中
15、标流通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 3 次及以上的,应暂停或取消中10标流通企业中标资格。一一一一一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取消后所导致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中标流通企业负责处理。一一一一一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中标流通企业,取消家电下乡投标资格,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一一一一 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或中标流通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流通企业自行承担。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一一一一一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处理。一一一一一 家电下乡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一一一一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一一一一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