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省旅游业发展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省旅游业发展科学理论基础研究,提高旅游业发展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旅游业发展领域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课题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和日常工作,由吉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发委” )规划发展处负责。第二条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择优”原则,鼓励有志于旅游科研的省内院校、机构等参与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分为一般课题项目、重点课题项目和重大课题项目。重大课题项目、重点课题项目主要指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把握旅游业发展前沿趋势,开展较为深入
2、的创新性课题研究工作;一般课题项目面向高等院校及专业规划咨询机构和企业等,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需求,开展旅游业发展专项研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项目时限一般为 1 年,一般课题研究项目时限一般为 6-8 个月。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课2题研究项目计划,接受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登记、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省旅发委聘请有关学科专家或委托吉林省旅游咨询委员会,组成课题研究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课题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三章 课题确立第五条 根据我省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提出
3、年度课题研究方向,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年度课题研究指南。通过吉林省旅游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对外发布。第六条 年度课题研究项目计划由省旅发委根据当年具体工作情况确定,原则上年度课题研究项目不超过 20 个。重点课题和重大课题原则不超过 5 个。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省旅发委发布的课题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向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旅游业发展课题研究项目申报书 。 (二)省旅发委每年年初集中一次受理参与课题研究机构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提出申请的机构在每年的 1 月做好申报准备工
4、作。2 月向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报送吉林省旅游业发展课题研究项目申报3书 。每年在 3 月公布年度课题研究项目名录,并完成立项登记。11 月组织结项验收工作。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成员一般为 3-7 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二)承担省旅发委课题研究上一年度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在下一年度申报新项目。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同年不得超过 2
5、项。 第五章 立 项 第九条 省旅游业发展课题研究立项申报由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进行预审和分类汇总,组织有关专家对已经通过初步审查并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函审或会议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项目确定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课题研究项目计划,报省旅发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后发布。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项目经费为省旅发委拨款。按照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 吉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内控管理办4法等要求进行资金和经费管理。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标准:一般课题项目 3-5 万元、重点课题项目 58 万元、重大课题项目 8-20 万元。对被省级和国家层
6、面刊发和省及以上领导批转的有关旅游方面的专著、调查研究报告和有关发展经验等方面的成果经专家组综合评估确定给予 15 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承担机构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接受省旅发委监督、检查。通过立项的课题按照签约的合同约定拨付课题经费。 第七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省旅发委对研究期过半的课题研究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管理。检查的内容包括:(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二)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三)项目经费开支情况(包括本项目的相关配套资金) 。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由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组
7、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吉林省旅游业发展课题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由负责科研管理部门或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将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5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批准。 第十六条 省旅发委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
8、或研究课题的。(五)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返回省旅发委,该课题研究项目申报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八章 验收与标准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十八条 验收预审工作:项目负责人将需要结项的项目报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由旅发委规划发展处组织专家或委托吉林省旅游咨询委员会验收,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由职能处室派人参加并共同制定验收方案及标准。第十九条 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旅游业发展课题研究项目验收报告 (一式三份) ,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研究6报告、专著、公开发表论文等,报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验收形式
9、以答辩会议的形式为主,会议由省旅发委聘请专家或委托吉林省旅游咨询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省旅发委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 6 个月。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 3 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题的课题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工作报告、结项报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原件和复印件、项目申请的成果形式(例如专著和研究报告) ,申请结项验收的项目还需按照研究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必需的相关材料,由省旅发委规划处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验收效率和项目水平,项目研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方可申请进行
10、结题验收或鉴定。(一)课题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全文一般要求 3万字以上,内容提要 3000 字左右。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最终成果的执笔人,同时提交中国知网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报告,文字复制比不超过 20%,否则不予结项。(二)课题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化论文的,要求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课题名称相匹配的系列化论文合计 5篇以上(含 5 篇),其中至少有 2 篇为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项目负责人至少发表总量中的 2 篇以上(含 2 篇),并至少含 1 篇核心7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吉林省旅发委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字样,否则不予结项。(
11、三)课题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一般要求书稿至少达到 15 万字以上。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全书总字数的 60%以上。出版排版时必须在书稿目录前另加单独一页纸,用显著字体字号书写“吉林省旅发委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 XXXX 年承担的吉林省旅发委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视为无效结项成果。对于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经吉林省旅游咨询委员会验收通过后,可申请 1-2 万元的出版补贴。第九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三条 执行省旅发委课题研究计划取得的科学成果,由吉林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省旅发委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原则上
12、采取会议形式进行验收。 会议评审由 5-7 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组长 1人,采用答辩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和评议,通过讨论、答辩、对研究成果作出评价。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行政职务的领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三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学术8骨干。(二)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
13、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课题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七条 申请评审的课题研究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内容。(二)对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三)经费使用合理。(四)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省旅发委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评审的研究成果,由承担项目机构把结项材料报送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进行审查。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周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或后续改进意见,未写明的,应予以补正。9第三十条 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对被评审项目的结论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合格的项目成果由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颁发结项证书。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旅发委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