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 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厅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一)省厅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
2、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三)道路运输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或 30 日内发生 2起较大客运事故的,或 30 日内发生 5 起各类道路运输较大事故的;(四)交通建设施工、港口运营和内河交通方面,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 30 日内发生 3 起一般亡人事故的;(五)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指令要求开展约谈的。2第五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由相应的厅分管领导主持约谈,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第六条 被约谈对象为:(一)厅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二)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第七条 约谈程序(一)厅
3、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统计发现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于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厅安委办提出约谈动议;(二)厅安委办于收到约谈动议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请厅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开展约谈;(三)厅安委办于约谈日前 5 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见附件 1),告知约谈事项、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四)被约谈单位收到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五)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约谈要求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
4、式报厅安委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3(六)厅安委办负责及时做好约谈记录、纪要等约谈材料的书写、整理等,并将有关材料通报相关业务处室;(七)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约谈纪要要求,按职责分工督促整改或开展现场检查。第八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第九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当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5、。(三)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被列为约谈对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4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约谈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2、福建省交通运 输厅安全生产约谈记录5附件 1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编号:(201 ) 号约 谈 人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单位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约谈事项: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盖章)6附件 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编号:(201 ) 号约 谈 人参加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约谈事项 记 录 人约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