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 - 人事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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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6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一流高职”建设方案的要求,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对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第三条 教职工的培训进修以学习新理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每五年为一周期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第四条 培训进修的原则1、突出实效,学以致用;2、均衡发展,照顾重点;3、按需派遣,统筹规划;4、在职为主,强化实践。第五条 培训进修的形式1、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教育2、岗位培训(1)

2、岗前培训;(2)骨干教师业务进修;(3)短期业务培训;(4)专业实践。3、国(境)内外访学第六条 参加培训进修的条件2 / 61、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再办理委托培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2、参加岗位培训(形式 2)结束后须回校工作 6 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岗位培训。3、新进人员一般均应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按照学校新教师培养(暨“青蓝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要求执行。4、骨干教师业务进修以照顾重点,均衡发展为原则,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专业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千百十 ”工程培养对象、拔尖人才、教学名师等,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协调轮换人选。5、短期业务培

3、训包括专项培训班、专题研修班、讲座等,进修培训内容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专业调整、专业建设的需要相一致。6、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按照学校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7、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按照学校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七条 培训进修申请审批程序1、个人或部门申请。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表(附件 1),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内外访学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岗位培训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培训申请表(附件 2),交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

4、心根据年度师资培训进修计划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申请培训进修个人或部门审批。3 / 62、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进修、国(境)内外访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访学进修协议。3、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期间表现及成绩纳入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培训效果由项目组织单位(部门)负责考核。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岗位基本的工作任务;(2)1 年内超过两次参加进修培训或重复参加相同进修培训内容的;(3)国(境)内外访学期满后,2 年内不得申请国(境)内外访学;(4)有违反学校学术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2 年内不予批准;5、教师外出培

5、训进修在计划内的,按计划执行;在计划外的,需提交人事处遴选。6、我校中层(含副职)干部在外脱产培训进修超过 3 个月者(公派学习除外),需辞去现有行政职务,方可申请脱产学习。第八条 培训进修规划和管理1、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培训进修规划的制定,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教职工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监督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为下一年度培训进修计划提出改进意见。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组织实施,按计划分类别分层次逐项推进。2、在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规划与年度计划框架下,各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4 / 6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并指定专

6、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3、各单位(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将纳入学校财务处统筹预算。4、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在经费预算内组织本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培训进修。5、参加岗位培训的教师应在培训前一周内填报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经费来源于教学、科研项目的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后备案,未按时填报申请表或填报申请表未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学校不给予审批备案和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用自理。6、教师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后,必须将培训情况填数据平台,并将培训进修成绩(结论)及相关证书、进修培训费用支付情况等交教师发展中心登记备案,凭进修培训申

7、请表到财务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第九条 培训进修相关待遇与考核:1、教职工在职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2、原则上不办理脱产学习,特殊情况下需脱产学习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办理请假手续的,请假不得超过 1 年。3、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进修,所有费用自理。4、鼓励 40 岁以下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一是专业对口且满足岗位需求;二是符合所在单位教学安排及技术服务的岗位要求。报销学费按以下方法执行,且博士毕业后,必须在校服务满 5 年。5 / 6国家示范建设验收通过前(2011 年 6 月 30 日前)已在校工作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报销全部学费:

8、按实际学费计,总费用不超过 10 万元;国家示范建设验收后来校工作的教师攻读博士报销一半学费:按实际学费计,总费用不超过 5 万元。5、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一次性通过的,报销学费和来往交通费(按市内公交费用标准)。6、国内外访学的费用按照学校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执行;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相关费用按照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执行。7、经学校批准开展的培训进修,可按规定报销。进修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和差旅费用从划拨各单位(部门)的包干经费、教师发展中心培训经费、职能部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8、非学校批准开展的培训进修不得影响工作,该培训进修所有费用个人自理。9、经济独立核算部门职工的非学历(学位)培训进修费用,由申请培训进修人员所在部门承担。10、在外脱产培训进修超过 30 天以上者,应在校服务 1 年以上方可再次申报其他培训进修项目。11、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支付进修培训相关经费:(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进修培训未合格。(2)培训进修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处分。(3)培训进修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第十条 附则6 / 61、本实施办法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配套执行。2、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于培训进修所有规定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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