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开远市财政局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局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局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认真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切实改进薄弱环节和工作方式。第三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办理的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公开、便民的原则。各科室、中心、财政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
2、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第四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指导、督促做好信访工作。第五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各科(室)、中心、财政所及2其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第六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
3、报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第七条 财政局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二)拟订财政局信访工作规章制度;(三)指导、督促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财政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第八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财政局信访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事项。由局
4、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主要职责如下:3(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信访人来访;(二)按信访条例规定,向局内有关科(室)、中心财政所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三) 系统登记信访事项,公布信访事项处理进程及结果(举报类除外 );(四) 协调办理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五) 督促办理局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六) 统一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七) 研究、分析财政信访工作情况,反映、汇报信访工作情况;(八) 对局内各科(室)、中心、财政所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九) 依法提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行
5、政处分建议;(十) 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明确一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涉及本科(室)、中心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 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4(二) 向信访办书面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包括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三) 按照市信访部门的要求和局信访办的通知,及时派人参与现场处理涉及本科(室)、中心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四) 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第十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各级领导层层负责制,根据需要安排领导接待来访。领导接待来访的时间、地
6、点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每月的 3 日、13 日和 23 日;接待地点:市财政局三楼会议室。第十一条 财政局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 7 日内重新公布。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一) 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二) 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 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进行登记。(三) 受理。局信访办在收到信访事件后,会同涉及科(室)
7、5中心协商是否受理的意见,在自收到之日起 1 5 日内决定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信访办应当报告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四) 报告。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信访办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五) 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办按照来信内容和各科(室)、中心职责分工转送相关科(室)、中心办理。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六) 转办。依据职责属于市级以下财政局门办理的信访事项,转送下级财政部门处理。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
8、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要求下级财政部门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七) 承办。局内各科(室)、中心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办交给本科(室)、中心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向科(室)、中心领导汇报,并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八) 督查。信访办负责对承办科室办理的信访件情况进行6督查,并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进行通报。(九) 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
9、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科室应当按局信访办规定的办理时限,向信访办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办统一答复信访人。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做出以下决定:(一)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出相应的决定,并答复信访人;(二) 信访人的请求有一定合理性,应当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三) 信访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 各科(室)、中心对来访人或电话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信访人处理的时限和解决方式,并在规定时限
10、内办结;对不属于本科(室)、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负责此项工作部门的联系方式。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市(县)财政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州财政局申请复查、复核,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7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第十六条 对举报信件中的情况不明、证据不详实、依据不充分,无法落实的匿名信件,先存档待办。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对信访人要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对来访人询问有关财税业务、举报违反财政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由相关科
11、室直接接洽。第十八条 局信访办要协同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增加安全保障工作力量,加强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查找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控制能力。第十九条 局信访办应当建立信访管理工作制度,并就以下事项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科室;(二) 转办、督办情况;(三)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四) 信访工作中提出的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被采纳情况。各科(室)、中心、财政所应当定期向局信访办反馈本科室的信访工作情况。包括:承办信访情况,接待来访情况及本科8室分管工作存在可能引发信访事件的隐患预警。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一) 信访信息原稿由局信访办存档,妥善装订保管。保存期 3 年,期满销毁。(二) 各科(室)、中心财政所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本科室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局信访办归档。各科室可根据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三) 乡镇(处)财政所报来的调查处理报告,送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阅批后退回局信访办存档。(四) 信访工作简报,由局信访办存档。(五) 信访年度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阅批后退回局信访办存档。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