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草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草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Grassland Society,缩写为:CGS。第二条 中国草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草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广大草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国家加强草业建设和发展草业科学的助手。本学会为草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
2、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国家科技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 2 号,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草业科学系,邮政编码:100094。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3、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速我国草业科学技术人员水平的提高,出成果、出人材,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 普 及 科 学 知 识 , 传 播 科学 思 想 和 科 学 方 法 。 捍 卫 科 学 尊 严 , 推 广 先 进 技 术 ,开 展 青 少 年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活 动 , 提 高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
4、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八)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九)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
5、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草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学会或下属机构提出申请;(二)填写中国草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需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五)将材料报学会秘书处,秘
6、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六)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会员、会员和学生会员(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二)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必须承认和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相应的学历、职称、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 高级会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 会员应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毕业及专科毕业后从事草业工作 1 年以上者;3 学生会员应是经过 2 年以上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向学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二
7、)填写中国草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2 张;(四)将个人材料报学会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五)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六)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学会的活动;(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义务:(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 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 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8、料。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一)单位会员中企业单位会员应交纳证书工本费 200 元,年度会费 500 元;事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 300 元。(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高级会员应交纳证书工本费为 20 元,年度会费为 100 元;会员应交纳证书工本费为 20 元,年度会费为 50 元;学生会员入会工本费为 20 元,不交纳年度会费。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缴纳会费,本学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必须交纳会费,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9、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被剥夺国家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撤消。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会费标准;(五)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4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
10、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招聘) 、罢免(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管理制度;(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11、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连任,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2、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2 周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 正
1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14、)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15、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学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16、 利 待 遇 ,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 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学会工作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第八章 附则学会工作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 2007 年 1 月 13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草学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