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舉重協會章程66 年 6 月 27 日第 2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正70 年 6 月 27 日第 3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正74 年 6 月 27 日第 4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正82 年 3 月 22 日第 5 屆第 13 次理監事會修正86 年 6 月 6 日第 6 屆第 4 次理監事會修正86 年 11 月 15 日第 7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正94 年 10 月 23 日第 9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 94 年 12 月 9 日台內社字第 0940042782 號核備95 年 3 月 22 日第 9 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內政部 95 年 4 月 10
2、 日台內社字第 0950055509 號核備98 年 10 月 17 日第十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 98 年 11 月 13 日台內社字第 0980210586 號核備105 年 12 月 10 日第十一屆第 3 次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 105 年 12 月 16 日台內團字第 1050086923 號核備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舉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舉重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舉重活動,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體育精神為宗旨。第三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
3、務主要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四條 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舉重組織之唯一團體。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二章 任 務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一、辦理國內舉重運動之發展事項。二、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舉重任務事項。三、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舉重比賽事項。四、國內舉重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五、國外舉重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六、舉重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七、國際舉重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八、編訂國際舉重規則
4、、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九、審定舉重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十、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十一、研究調查及舉重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十二、舉辦重量訓練。十三、其他有關舉重運動事項。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一、團體會員資格如左:1、省 (市)、縣市體育會所屬舉重組織。2、中等以上學校舉重團隊。3、各工商團體舉重團隊。4、省、市級以上機關舉重團隊。5、軍警舉重團隊。6、舉重俱樂部。二、個人會員資格如左: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1、國內外大專體育科、系畢業從事舉重運動者。2、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
5、練從事舉重運動滿五年者。3、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舉重運動滿三年者。4、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舉重運動比賽獲有成績或會議者。5、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6、熱心業餘舉重運動負有聲望並有貢獻者。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一、發言權與表決權。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比賽。四、其他應享之權益。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三、按時繳納會費。(一)個人會員需一次繳齊一屆的會費(一屆 4 年)。(二)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會費但如逾期未繳會費,個人、團體會員均須以新會員身份重新加入會員。四、其他應盡之義務。第十條 本會
6、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一、喪失中華民國國藉者。二、褫奪公權者。三、受刑事判決確定者;獲緩刑者除外。四、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五、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六、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七、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八、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四章 組 織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以五人為一基準,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之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
7、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之十一人為候補理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票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至五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僅能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之,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8、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五條 本會榮譽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第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第十八條 秘書長以下,得依業務性質分設小組、專項委員會。(一)小組:行政、競賽、裁判、訓練、研究輔導、國際關係、推廣各組,各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二)委員會:選訓委員會、紀錄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教練委員會、教材編輯委員會等委員會。第十九條 本會
9、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大會之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由理事長遴選人員聘任之,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各組正副組長及幹事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第五章 職 權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四、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五、聘請名譽理事長。六、其他。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二、對外代表本會。三、通過會員入會。四、召開會員大會。五、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七、核定年度工作計劃。八、其他。第廿三條 本會監事會
10、之職權如左:一、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二、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三、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四、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五、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第六章 會 期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壹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廿五條 本會個人會員(會員代表)均應出席會員大會,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團體會員選派代表二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
11、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議。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七章 經 費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一、會費:1、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
12、元。二、補助費。三、基金孳息。四、各種捐款。五、其他收入。第廿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十月底前報內政部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內政部)。第八章 附 則第廿九條 本會選派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會員代表三人,由理監事票選之,當選之代表不以理監事為限。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之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私人企業所有,應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或依有關法令處理。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