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董事会章程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董事会章程(2013 年 1 月制定,2013 年 12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的宗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托天津商业大学的整体优势和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投入,创办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并推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应用型高级人才。第三条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在独立校区实行独立办学、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民办机制运行
2、,坚持公益性原则。第二章 职 权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及由院长提名的副院长;(二)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董事会章程(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董事长负责召集或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决定会议议题;(二)随时听取院长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三)董事长授权院长代表学院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协议等。第
3、三章 组 织第六条 董事会人数为 5 人,天津商业大学选派董事 2 人,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选派董事 3 人。第七条 董事任期 4 年,期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内如工作变动,可由举办方提出更换,董事的变更由董事会确认。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推荐,副董事长由天津商业大学推荐。第四章 会 议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1 至 2 次会议,会议的议题和时间须提前五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董事会章程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第十条 经半数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及时间须提前三天通知各位董事。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当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一人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内容。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第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董事会。涉及章程修改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修改议案须提前十天通告各位董事。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要及时通知学院举办单位。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