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建院校友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建院校友会。本会办公地址为德阳市嘉陵江西路 4 号四川建院。邮编:618000在国内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单位成立“四川建院校友会分会”第二条 本会为四川建院校友自愿联合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 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四川建院。继承和发扬四川建院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良好的四川建院人形象,激励校友在事业上取得更大成就。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建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2、) 加 强校友 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二) 促 进校友 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三) 进 行学 术交流;(四) 组织联谊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四川建院(包括原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四川省建筑职工大学、四川省城乡建设中专学校、中国第二重型机器厂职工大学) 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 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
3、本会会章; (二) 执 行本会决 议;(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四) 维护 本会合法 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 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四川建院校友会设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推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名额按地区或单位的校友人数分配,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校友推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决定重大事宜。其职
4、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 名,副会长 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三) 讨论 和决定校友会工作方针、计划及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五) 协助办好校庆工作。(六)决定本会重大决策的变更和终止;(七)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职责;(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四川建院校友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二) 处理地区、单位校友分会与四川建院校友会的联系及日常工作;(三) 组织召开有关
5、校友工作会议;(四) 处理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事宜;(五) 管理校友会会费及活动经费。第四章 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关系第十五条 各地区或单位的四川建院校友分会是各地区或单位校友的组织,负责与本地区或单位校友的联络并开展分会的工作,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推举产生。校友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视具体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若干名、分会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校友分会成立后,其组织机构及组成情况应向四川建院校友会报告备案,四川建院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负责指导工作。第十六条 各地区或 单位校友分会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法规。第五章经费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 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二) 接受会员和社会友人的捐赠;(三) 本会经费委托四川建院财务处代管,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