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也应“与时俱进”天津金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事务所改制的初期,许多事务所的章程、协议是为了设立登记时,提供给 相关审批机构的样子货,因此制定的章程、协议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没有可遵循的条款。在事务所的运作过程中,我们逐步体会到,章程、协议不是那种写在纸上、挂在 墙上、掉在地上的东西,而应是规范全体出资人履行权利、义务等行为的行动准则。章程、协议制定之后不能一成不变,应与时俱进。章程、协议在制定时,不可能十全十美。事务所在运行过程中逐渐会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现章程、 协议力没有涉及或规定不完全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要不断补充完善游戏规则。不断完善游戏规则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确定好利益分配原则、
2、加强出资人的合作关系、树立一种共同执业理念的过程。由于股东的变化,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自脱钩改制至 2004 年 6月份,先后对章程、 协议 修改了四次,除股 东 人员及股份比例变化外,重大的变化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风险责任的承担原来的章程没有明确如果出现风险如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修改后我们在章程中约定, “如果业务约定涉及诉讼 ,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时,先由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垫付,然后追究当事出资人的责任,并以其在事务所的权益进行抵偿,不足部分由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赔偿”。2这样约定的目的是要求每位股东提高风险意识,一定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出现赔偿责任,不仅事务所作为法人应承担责任,当事
3、人也要进行赔偿。(二)股东的退出脱钩之初章程、协议中对股东的退出规定得不够细致,只是提到“出资人退股前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股 东大会过半数出资额的出资人同意即可”,至于资金怎么退出、股权 怎么转让,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出于对风险责任的控制,我们对章程、协议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股份转让优先受让的顺序。同时我们在章程中特别强调:A、新股东在购买股权时应将出资交到事务所;B、事 务 所以现金方式将 50支付给退股的股东,另外 50转应付款在转股满一定期限、转出人在本所承办的业务没有出现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清退全部出资;C、如果退股人承办的业务出现经济赔偿责任,首先要确定其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违背事务所的章程、制度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要用暂存款进行赔偿。而后我们针对此问题又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增加了“即使退股人转让的出资全部取回,一旦发生经济赔偿责任事务所保留对退股人的民事追索权利”的提法。本条主要是针对退出股东给事务所可能造成的隐患而约定的,其目的也是要求全体股东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控制执业风险。我们感到在适当的时候股东们重温共同签下的条约,针对事务所运行中出现的章程、协议中不明确或有缺陷的条款进行修改,从而更能反映出全体出资人的共同意愿,使大家更加遵守章程、协议,以3维护事务所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