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雄市立高雄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99 年 9 月 14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101 年 2 月 21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條規定,設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會職能在推動、實現性別平等教育,督導、執行下列工作事項: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
2、、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 17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學年,得連任。校長為主任委員,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教師兼行政人員代表 7 人、學科教師代表 6 人、職員工代表 1 人、家長會代表 2 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半數以上,由學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執行秘書召集之,一般議案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重要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方得議決,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召開臨時會議。第五條 委員會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實施要點及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處理會務,並得視個別案件另成立調查處理小組,負責調查與處理。第六條 本會之經費,由學校編列專款支應。第七條 本章程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