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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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社会团体组织通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细则,为规范吉林省细胞生物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各方面工作,制定本章程。本会名称为吉林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外文译名为 Jilin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 JSCB。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并经吉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接纳的全省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是省科协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开展和促进吉林省的细胞生物学交流和发展。本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明确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目标,贯彻民主办会精神,

2、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广大细胞生物学科教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吉林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承认省科协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省科协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本会活动地域为吉林省。活动主要方式有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等。年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3、。本会挂靠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在业务上本会接受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和吉林省科协的指导。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5268 号,邮编 130024。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细胞生物学的研究、教学工作;(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向中学师生推广、介绍细胞生物学领域的新发现、新动态;(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四)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2(五)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学会与科技产业界的联系,促进科技

4、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六)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办理中国细胞生物学会和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的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项目;(七)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人会,本会会员须由本人或团体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本会个人会员以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吉林省会员为主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具有与本学科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

5、的科技、教育工作者;(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优势及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业务的科技管理工作者;(4)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或代表。(二)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吉林省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能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四)对本学科或本会工作有突山贡献的会员,经本会理

6、事会批准,可接受荣誉会员称号。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3(二)团体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2)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3)可请示本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1)遵守本章程;(2)热爱本会,热心并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3)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团体会员:(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

7、和科普的活动;(3)按期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无特殊理由,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决定,予以开除会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三)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学会的终止。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8、作出决定。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为年会的特殊形式,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省科协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4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本会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制定本会活动计划;(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五)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并

9、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方式产生。参选人数应超过会员数半数,当选者得票应超过参选人数半数。每届更新理事会成员不少于本届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

10、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与本学科有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凡对本学科或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本会理事会聘请其担任本会本届理事会名誉职务。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11、理事会组成上保证 55 周岁以下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5(一)具有高级职称年逾 70 岁、中级职称年逾 65 岁的会员;(二)退居二线或已离退休的党政干部会员;(三)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本届理事以及出国在外、较长时间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会员。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一般由本学科中专家担任,原则上任期一届,不得兼任省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会。其他理事成员兼任其他学会的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以

12、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的会员中产生。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理事长空缺时可由理事会决定,在三个月内委托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其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可根据需要撤销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报吉林省科协审查同意,吉林

13、省民政厅审核备案。本会在挂靠单位内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党务、人事、行政等关系隶属于挂靠单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单位、国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二)挂靠单位资助;(三)各

14、种咨询等活动的收人;(四)会员会费;6(五)学会基金;(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审计。本会委托挂靠单位

15、的财务部门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科协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将根据吉林省社会团体组织通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细则 的最新变化,或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参照上述三文的原则精神,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

16、事会审议通过作为草案,并由会员大会或年会正式通过定稿。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 15 天之前,将会员议题书面通知全体出席对象,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中国细胞学会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7第四十二条 终止本会的决定(包括善后工作方案和人员组成),必须经特别会员大会通过。终止决议须经与会者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科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1 月 1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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