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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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五五五 公司名称: 五五五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

2、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姓名: ;证照类型: ;证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 货币 ;投资比例:100% ;认缴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条 股东承诺: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公

3、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 行使表决权;(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 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四) 公司 终 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 有 权查阅 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二) 按期 缴纳 所认缴的出资;(三) 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由股东决定第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由股东决定第十五条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根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四) 对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五) 对发 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定;(六) 对 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七) 对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八)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的变更、解散等事项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

5、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 行公司的决 议;(二) 审 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制 订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 制 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五) 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六) 拟订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二) 组织实施

6、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 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管理人员;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 公司 财务;(二) 对 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5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执行

7、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会议;(二) 检查 会 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 在 发生 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

8、的 营业期限为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 东决定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 公司 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6(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 宣告破产。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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