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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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说明:(本说明打印时请自行删除):1、本范本适用于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2、斜体字为提示, 请删除 ;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充内容 删除下划线 后打印;使用本范本电子文档应在任务栏 “格式背景水印 ”处选择 “无水印 ”取消背景中 “范本 ”二字。3、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4、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5、要求用 A4 纸、四号或以上字体打印,

2、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提交原件。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第二条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为规范本企 业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四条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 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2第五条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第七条 企业经营

3、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 金:人民币 万元。第三章 股东及其出资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股东姓名 ,身份 证号码 ,住址 。 股东姓名 ,身份 证号码 ,住址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注:以上住址指身份 证 住址)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股东 ,以 出资,出资金额: 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 ,以 出资,出资金额: 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 ,以 出资,出资金额: 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 ,以 出资,出资金额: 人民币,占总资本 。5、股东 ,

4、以 出资,出资金额: 人民币,占总资本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本企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为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 利和义务(一 )股东 的权利: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 红 利;2、企 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 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有 查阅股东大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 会计报 表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 优先 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 的 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二 )股东 的义务: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认缴

5、的出资额;2、企 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4、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 当向已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遵守企业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人。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第四章

6、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股 东大会的职权:4本企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 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者 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 报告、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7、修改企业章程;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下:1、股东大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

7、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4、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 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5、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 时召开(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7、股东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 执行董事主持。8、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8、签名。第十六条 企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2、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3、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5、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6、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 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企业设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执

9、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5、拟订企业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企业设监事 名 (注:一至两名) ,由股东大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企业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

10、人 为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第五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6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五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15 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六条 企业 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企业以前的亏损;(二)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积金;(三)提取百

11、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四)按照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五)支付普通股股利。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 业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十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7(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 业因第四十六条第(一)、 (二)、 (四)项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 顺序进行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 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或未明确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全体股东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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