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说 明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 )为选择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 缩写: 。规范的社 团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 业务范围(行业领域)+社团 性质
2、的标识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被依法注销、撤销的社团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 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 省(市、自治区)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学术 性、专业性社团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 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
3、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10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 赠等活动,应在事前 7 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 论坛 等活动,应在每年 1 月和 6 月,申 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 10 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
4、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 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本会的住所: 。须载明湖北省 市 区 街 号3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同业公
5、会、商会选用。是 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异地商会选用 。(五)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6、;(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 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以单位会 员为主的社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5通过,予以除名。 以个人会员为主的社团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
7、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为 200-300 个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 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 1/2;会员数量为 301-500 个的不少于 1/3;会员数量为 501 个以上的不少于 1/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
8、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每 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 5 年,最短不得少于 1 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 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6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 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 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9、:(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10、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 50 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 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7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人,秘书长 一人。 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团,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 10 人。
11、 设常务理事会的社团,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 1/3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但可以列席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
12、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 15 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8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13、熟悉业务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 书长。第三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4、(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9(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社团可设 1-2 名 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社团设立 监事会。监事会由 3-5 名单数
15、监事组成,设主任 1 名。监事(监事会)由会 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监事会)的职权是:(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10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
16、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会 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