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明道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第二章 組 織第三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 1 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 51 人,由家長代表大會就家長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本校在學學
2、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 1 人需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 13 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本校 13 位常務委員中選出 1 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 6-9 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第六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家長代表大會會
3、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3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四、審議委員會所提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第八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
4、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四、協 助 本 校 處 理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及 有 關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及 家 長 間 之 爭 議 事 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七、依法
5、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第十一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總幹事及職員各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4
6、第十三條 家 長 會 每 屆 家長代 表 大 會 開 會 後 一 個 月 內 ,本 校 應 將 其 會 議 紀 錄 及 會 長 、副 會 長 、常 務 委 員 、委 員 、顧 問 及 職 員 名 冊 函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一、家長會費。二、捐贈收入。三、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
7、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十七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八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第十九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