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药学会医院药学科学技术奖章程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广东省医院药学科学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调动 广大医院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省医院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广东省药学会医院药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本奖项)是由广东省药学会设立并承办,社会各方资助,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准,面向全省医院药学人员的药学科学技术奖项。第三条 本奖项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第四条 本奖项评审委员会由广东省药学会常务理事、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的有关专家组成,
2、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制定奖励的评审计划、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担任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同时聘请广东省药学界的著名专家为顾问,对评审和奖励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 本奖项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学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六六六 本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一一 奖励第七条 本奖项授予:(一)医院药学科学研究中的重大发现、技术创新及具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在药物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
3、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医院药学技术成果。(四)在医院药学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一一一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八条 本奖项接受广东省各医疗机构的推荐。第九条 由单位推荐,经初审专业组进行匿名初审,提出入围名单。单位推荐时, 应按 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第十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推荐参加本奖项的评审。第十一条 初审入围项目由专家评审组复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第十二条 由评审委员会对复审结果进行终审,确定最终获奖项
4、目和奖励等级。第十三条 本奖项由广东省药学会颁发证书、奖金。第十四条 本奖项申报的项目限最近三年内完成的项目。第十五条 本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每项 8000 元;二等奖奖金每项 5000 元;三等奖奖金每项 3000 元。每年奖项总数不超过 25 项。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一一一 罚则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奖项的,由广东省药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本奖项的,由广东 省药学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十八条 参与本奖项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项目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第十九条 参与本奖项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一一一 附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 2007 年 11 月 6 日经广东省药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药学会负责解释并据此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