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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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总 则第一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Construc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缩写:HBC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境内 依法注册的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单位、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的职业准则, 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监理咨询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的进步,提高建设监

2、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为更 好 助 力 全 省 经 济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努力工作。第 4 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住建厅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业务指导。第 5 条 本会建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 7 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 1 月和 6 月,申报当年

3、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 10 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2关手续。第 6 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第七条: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业务范围第 8 条 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组织讨论研究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省住建行政职能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监理及相关法规制度标准,承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关于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方面

4、的工作。(二)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规则、服务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业内业务评价、业务评优、评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三)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地建设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组织会员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五)制订并负责实施本会内争议处理规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其他组织的相关执业经营事宜,代表本行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5、六)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执业资质(资格)认证、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及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七)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二年一度全省先进监理企业及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选活动。积极推动全省监理企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效促进监理企业诚3信评价标准的落实。适时引导和推动监理行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推广会员单位改革和经营经验;推广建设工程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工程监理规范标准等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工程监理的国家、省及行业规

6、范、规章;(九)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辑出版湖北建设监理编写、制作、发放相关监理业务相关书刊,音像资料,组织举办相应的培训班,研讨班和经验交流活动,建立专业网站,发布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建设监理行业、社团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沿“一带一路”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组织会员赴国外开展监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的考察活动。加强同省内外、国外同类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开展与省外、国外同行业的技术交流合作、培训和学术研讨等活动。(十)承接政府部门等委托购买的其他相关业务的服务活动。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7、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监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五)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各市、州依法成立的监理协会以及经理事会批准接纳的个人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4(一)填写湖北省建设监理入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给秘书处讨论决定;(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放会员证并发文、网上公告会员名单。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

8、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决议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知情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公约;为本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管理。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相关信息和资料,工作需要时,会员单位义务提供人力、交通等支持工作;(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第十四条 会员

9、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经会员代表大会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5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 16 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

10、;(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遇政策性要求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 1/3 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11、。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吸收、除名及奖罚;(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

12、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 9 人,秘书长 1 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第

13、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 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7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

14、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15、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8(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主任 1 人、监 事4

16、 名 ,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 监 事 人 选 从 本 会 会 员中 推 荐 。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一 ) 监 督 本 会 的 业 务 活 动 及 财 务 管 理 ;( 二 ) 列 席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 三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监 事 的 任 期 与 理 事 任 期 相 同 。 监 事 不 得 兼 任 会 长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理 事 ( 及 常 务 理 事 ) , 不 得 与 上 述 人员 有 近 亲 属 关 系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会员

17、缴纳会费的标准(人民币/年):1、会长单位 10000 元;2、副会长单位 8000 元;3、监事主任单位 8000 元;4、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6000 元;5、理事 5000 元;6、团体会员 4000 元;7、单位会员 4000 元(甲级资质)、3000 元(乙级资质)、2000 元(丙级资质)、1000 元(事务所和其它);8、个人会员 300 元。(二)社会捐赠;9(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

18、会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19、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工作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章程的修改程序10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

20、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捐赠给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 0 一七年 三 月 0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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