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Jiangmen Hi-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JMHTIA)。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江门市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开发生产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高新技术产业界和管理界知名人士等,为促进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
2、创新型江门” 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联系和服务会员、搭建政府和企业沟通桥梁的功能,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联系和交流,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 产销售、应用推广、技 术服务、行 业管理和相互协作,促进高新技术向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提高我市科技进步及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作出贡献。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门市港口路 68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对江门技术产业的发展战
3、略、发展- 2 -趋势、发展方向和目标、产业政策、 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对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协助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二)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本团体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调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协助政府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问题,加强企业与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发展;(三)发挥联合优势,创造条件促进会员之间加强联系,组织各种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 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合作及有偿转
4、让等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增强竞争力;(四)组织和举办各种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培训、讲座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五)开展省内外交流与合作,与省内外有关组织建立友好联系,进行人才、技术、 资金、市场等交流与合作;通 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交流及合作,促使企业适应复杂的市场环境,增强竞争意识;(六)举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和产品交易会、展览会、产品推广会等各种社会活动,展示、推广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品,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七)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八)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
5、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吸收江门市内各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研究单位、机构为团体会员,吸收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领域相关人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3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核实并录入会员基本资料,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四)申请入会的会员须在每次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通报并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团体活动、接受团体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
6、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团体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 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4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六)一般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50 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
7、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将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
8、适当的决定;(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 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 5 -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
9、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协会顾问;(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10、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 2/3 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 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 6 -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
11、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会 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 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 事。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12、、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团 体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二条(九)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 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7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 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4 年,连 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一条 本团
13、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 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
14、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8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 费;(二)捐
15、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团 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团 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16、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9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 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17、)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五条 本团 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团 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团 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10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