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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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服务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加强我校研究生社团的管理,经研究生党工委批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研究生社团,是指本校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审核批准,在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正式注册,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研究生组织。研究生社团成员应当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第三条 研究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科

2、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引导研究生适应社会,帮助研究生成材就业。第五条 校研究生会成立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受研究生党工委委托,负责研究生社团的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社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社团负责人。- 2 -第二章 社团成立第六条 研究生社团必须明确办社方向,依下列五类进行成立申请:思政类、学术类、文艺类、体育类、实践类。每个社团能且仅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别。第七条 成立研究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至少 5 名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

3、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活动范围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三)不得与任何已成立的社团在性质上雷同;(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五)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六)有完备的社团章程(草案)。第八条 研究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校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研究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合,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性质相近的社团如再申请将不予批准),不得与已有社团名称重复。社团名称应包含“ 研究生 ”字样。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研究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3 - (一)研究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二)社团章程(草案);(三)社团活动开展的初步设想;(

4、四)应当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条 研究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性质、宗旨;(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以及活动时间;(三)社团成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财务管理、财务报销、经费使用的原则及程序;(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义务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社团变更、注销的程序;(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社团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意见,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后,报研究生党工委批准,并以书

5、面形式回复社团发起人。研究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谋取私利等组织除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 经批准成立的研究生社团应当由校研究生- 4 -会以公示或其他有效方式宣布成立。批准成立的研究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研究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二)研究生社团成立的条件不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三)研究生社团名称不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四)研究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五)研究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以社团名义

6、收取会费、或者谋取私利等组织筹备范围以外的活动的;(六)在申请、筹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七)有其他任何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研究生社团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团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研究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5 - (一)选举或变更社团负责人;(二)审议通过本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通过社团章程草案或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管理、活动等事项;(六)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研究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并将大会通过的决议交校研

7、究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和备案。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对社团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十九条 研究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长、副社长。研究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校研究生会审查后备案。校研究生会有权向社员大会提名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研究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6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

8、撤职的;(四)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五)其他不符合社团负责人相关条件的。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南京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行为,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按规定定期到所在社团进行注册。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依照社团章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十

9、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章 监督管理- 7 - 第二十七条 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研究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负责对研究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研究生社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四)负责研究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研究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五)负责组织研究生社团评优评奖。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交学年工作总结,具体提交时间由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通知。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

10、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报,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后,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报研究生党工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三十条 研究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或网站、人人、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必须经由校研究生会审查通过,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不定期对研究生社团的网站、人人、微博进行检查。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有权- 8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人人、微博作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意见,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后,报研究生党工委审批。经批准后,执行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社团

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二)活动范围或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三)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 10 人的;(四)社团连续 6 个月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七)财务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八)社团有严重的商业性质的;(九)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社团内部相关职务人员不履行规定职务,管理机制严重混乱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十)不接受本章程规定、社团管理中心的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指导的; (十一)社团成员 10 人以上联名递交相关文

12、件向社团管理中心反应本社团严重问题的;(十二)社团内部因管理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十三)社团在本学年内有学校通报批评的;- 9 - (十四)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可以提出注销意见,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后,报研究生党工委审批。经批准后,执行注销决定:(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四)社团出现第三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社团管理中心令其整顿,在整改期间坚持错误或者整顿无效

13、的。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接受奖励、资助或捐款等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和社团管理中心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和全体社员的监督,纳入社团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研究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将其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社团财务活动应当设置专门的帐- 10 -本,并设置专人记录,重要财务收支行为还应当保留相关单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社团接受资助、捐赠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社团管理中心汇报相关情况,经社团管理中

14、心批准同意,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由社团共同与捐赠、资助方定相关协议,并报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社团不得收取会费。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四十条 研究生社团注销后剩余财产收归学校,由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分配,用于资助其他社团活动。第七章 变更和注销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社团的章程、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拟变更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销登记:(一)不能贯彻研究生社团章程规定和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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