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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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

2、”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

3、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明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 ,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4、(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5 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

5、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

6、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7、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 30 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 30 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 30 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 ,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

8、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

9、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

10、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五章 学 生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11、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

12、,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条

13、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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