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民政厅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1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 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申请条件(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申请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详见示范文本 4;(二)原核准的章程(提取档案);(三)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详见示范文本 15;(四)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
2、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 A4 纸打印。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注: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档。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新核准的章程。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028)86956822(二)网上办事大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四川省民政厅:http:/(三)投诉电话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四川省民政厅:(028)84423051十、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