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民 主 促 进 会 章 程( 中 国 民 主 促 进 会 第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2007 年 12 月 5 日 通 过 ) 总 纲本 会 自 一 九 四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创 立 以 来 ,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指 引 和 帮 助下 , 积 极 投 入 反 内 战 、 反 独 裁 的 爱 国 民 主 运 动 , 为 争 取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的 胜利 和 建 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 谱 写 了 革 命 的 光 荣 历 史 。 新 中国 成 立 后 , 本 会 努 力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各 项
2、 事 业 发 展 ,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制度 ,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 促 进 祖 国 统 一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坚 持 接 受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坚 持 爱 国 、 民 主 、 团 结 、 求 实 , 坚 持 立 会 为 公 , 是 本 会的 优 良 传 统 。 本 会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 贯 彻 “长 期 共存 、 互 相 监 督 、 肝 胆 相 照 、 荣 辱 与 共 ”的 方 针 , 积 极 参 加 国 家 政 权 , 参 与国 家 大
3、政 方 针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选 的 协 商 , 参 与 国 家 事 务 的 管 理 , 参 与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的 制 定 执 行 。 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认 真 履 行 参 政 议 政 、 民 主监 督 的 职 责 。 本 会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为 根 本 活 动 准 则 。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 本会 的 政 治 纲 领 是 :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4、 发 展 观 , 弘 扬 爱 国 主 义 精神 , 坚 定 不 移 地 贯 彻 执 行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改革 开 放 ”的 基 本 路 线 , 切 实 履 行 参 政 党 职 能 , 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 构 建 社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 推 进 现 代 化 建 设 , 完 成 祖 国 统 一 ,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和 促 进 共同 发 展 ,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家 而 奋 斗 。 本 会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
5、 一 )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 促 进 先 进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推 进 改 革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贯 彻 科 教 兴 国 、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 增 强 自 主创 新 能 力 ,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 为 实 现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献 计 出 力 。 ( 二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建 设 , 努 力 巩 固 和 发 展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 扩 大 社会 主 义 民 主 ,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制 度 完 善 和 发
6、展 , 促 进政 党 关 系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实 现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 巩 固 中 华 民 族 大 团结 。 ( 三 ) 致 力 于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建 设 , 继 承 发 展 中 华 民 族 的 优 秀 文 化 , 吸 收人 类 先 进 文 明 成 果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 倡 导 良 好 思 想 道 德 风 尚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贯 彻 百 花 齐 放 、 百 家 争 鸣 的 方 针 ,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 为 社 会 主 义 服
7、务 的方 向 , 推 进 文 化 创 新 , 增 强 文 化 发 展 活 力 , 发 展 和 繁 荣 文 化 出 版 事 业 。 ( 四 ) 致 力 于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建 设 , 促 进 民 生 改 善 、 发 展 成 果 共 享 , 维 护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推 动 全 社 会 优 先 发 展 教 育 , 促 进 教 育 改 革 和 创 新 , 促 进 社 会体 制 改 革 和 社 会 管 理 完 善 。 ( 五 ) 努 力 促 进 “和 平 统 一 、 一 国 两 制 ”方 针 的 实 施 , 坚 持 一 个 中 国原 则 , 反 对 “台 独 ”、 反 对 分 裂 国
8、家 , 实 现 祖 国 的 完 全 统 一 。 ( 六 ) 拥 护 和 支 持 我 国 独 立 自 主 的 和 平 外 交 政 策 , 积 极 参 加 对 外 交 流 和友 好 活 动 , 为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 ( 七 ) 尊 重 劳 动 ,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才 , 尊 重 创 造 , 充 分 发 挥 会 员 和 所联 系 的 知 识 分 子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 维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 反 映 他 们 的 意 见与 合 理 要 求 。 积 极 提 倡 奉 献 和 创 新 精 神 , 推 动 会
9、 员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建 功 立 业 。 为 确 保 政 治 纲 领 的 实 现 , 必 须 坚 持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与 发 扬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原 则 , 体 现 政 治 联 盟 的 特 点 , 体 现 进 步 性 与 广 泛 性 的 统 一 ; 必 须 坚 持 中 国 特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 以 政 治 交 接 为 主 线 , 继 承 和 发 扬 我 会 的 优 良 传 统 及 老一 辈 领 导 人 的 高 尚 风 范 , 遵 循 多 党 合 作 的 政 治 准 则 , 坚 定 不 移 地 走 中 国 特 色社 会 主 义 道
10、路 ; 必 须 坚 持 以 思 想 建 设 为 核 心 , 以 组 织 建 设 为 基 础 , 以 制 度 建设 为 保 障 , 全 面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全 会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参 政 议 政 能力 ; 必 须 坚 持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 促 进 领 导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 民 主 化 ; 必 须 坚 持解 放 思 想 、 实 事 求 是 、 与 时 俱 进 、 开 拓 创 新 , 努 力 把 本 会 建 成 与 中 国 共 产 党亲 密 合 作 、 致 力 于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和 适 应 时 代 发 展 要
11、 求 的 高 素 质 参 政党 , 更 好 地 担 负 起 历 史 赋 予 的 光 荣 使 命 。第 一 章 工 作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 紧 密 联 系 实 际 , 创 造 性 地开 展 工 作 , 积 极 发 挥 参 政 党 的 作 用 。 第 二 条 本 会 以 发 展 为 参 政 议 政 第 一 要 务 , 围 绕 中 心 , 服 务 大 局 , 加 强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联 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 对 教 育 、 文 化 、 出 版 、 科 技 等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问
12、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参 与 协 商 决 策 和 进 行 民 主 监 督 。 第 三 条 本 会 经 常 了 解 、 及 时 反 映 社 情 民 意 , 为 化 解 矛 盾 , 协 调 关 系 ,促 进 社 会 稳 定 和 谐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第 四 条 本 会 积 极 参 加 人 民 政 协 的 各 项 活 动 , 发 挥 本 会 在 爱 国 统 一 战 线中 的 作 用 。 推 动 担 任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和 在 各 级 政 府 、 司 法 机 关 、 高等 院 校 、 科 研 院 所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和 其 他 社 会
13、 组 织 等 任 职 的 会 员 认 真 履 行职 责 , 支 持 担 任 特 约 人 员 的 会 员 开 展 工 作 。 第 五 条 本 会 面 向 社 会 , 以 人 为 本 , 关 注 民 生 , 突 出 特 色 , 以 服 务 为 宗 旨 ,为 人 民 群 众 多 办 实 事 ,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 第 六 条 本 会 通 过 实 践 活 动 发 现 和 培 养 人 才 , 向 各 级 人 大 、 政 府 、 司 法 机关 和 政 协 推 荐 人 才 , 为 各 类 人 才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创 造 条 件 。 第 七 条 本 会 加 强 与 台 湾 同 胞 、
14、港 澳 同 胞 和 海 外 侨 胞 的 交 往 与 合 作 , 为实 现 祖 国 的 繁 荣 和 统 一 作 出 贡 献 。 第 八 条 本 会 把 加 强 思 想 建 设 放 在 自 身 建 设 的 首 位 , 推 动 和 帮 助 会 员 学 习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科学 发 展 观 等 重 大 战 略 思 想 , 深 入 进 行 坚 持 基 本 路 线 的 教 育 , 爱 国 主 义 、 集 体主 义 、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和 会 章 会 史 教 育 。 第 九 条 本 会 的 组 织
15、发 展 坚 持 以 从 事 教 育 文 化 出 版 工 作 的 知 识 分 子 为 主 、以 大 中 城 市 为 主 、 以 有 一 定 代 表 性 的 人 士 为 主 的 原 则 。 发 展 会 员 要 注 重 质 量 ,坚 持 发 展 与 巩 固 相 结 合 、 有 计 划 稳 步 发 展 的 方 针 。 第 十 条 本 会 加 强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 贯 彻 集 体 领 导 与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 民 主 集 中 、 个 别 酝 酿 、 会 议 决 定 的民 主 程 序 , 把 领 导 班
16、子 建 设 成 为 政 治 坚 定 、 作 风 优 良 、 工 作 高 效 、 团 结 合 作的 领 导 集 体 。 第 十 一 条 本 会 依 法 加 强 机 关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 制 度 建 设 、 作 风 建 设 、 文 化建 设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推 进 机 关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和 程 序 化 。 第 十 二 条 本 会 加 强 对 会 史 的 研 究 , 积 极 开 展 统 一 战 线 、 人 民 政 协 和 民 主党 派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研 讨 , 推 动 参 政 党 的 理
17、论 创 新 和 工 作 创 新 。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从 事 教 育 文 化 出 版 以 及 科 技 等 其 他 工作 的 知 识 分 子 , 承 认 并 愿 意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的 ,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 第 十 四 条 本 会 会 员 必 须 热 爱 祖 国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爱 岗 敬 业 ,努 力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服 务 。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 须 有 两 名 会 员 介 绍 , 本 人 填 写 入 会 申 请 表 , 经基
18、 层 组 织 和 上 级 组 织 考 察 , 由 支 部 会 员 大 会 或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 报 省辖 市 或 省 级 组 织 批 准 , 并 层 报 中 央 备 案 。 中 央 和 省 级 组 织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发 展 会 员 。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会 内 的 选 举 权 、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参 加 本 会 有 关 会 议 和 活 动 , 阅 读 有 关 文 件 ; ( 三 )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有 关 国 家 大 事 的 讨 论 , 反 映 意 见 , 提 出 建 议
19、; ( 四 ) 对 本 会 的 工 作 和 领 导 机 构 提 出 建 议 和 批 评 ; ( 五 ) 当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损 害 时 , 要 求 组 织 关 心 和 帮 助 。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 二 )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 完 成 本 会 任 务 ; ( 三 ) 参 加 国 家 的 政 治 生 活 , 发 扬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四 ) 努 力 学 习 , 不 断 提
20、 高 思 想 政 治 水 平 和 业 务 水 平 ,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 ( 五 ) 联 系 群 众 , 接 受 本 会 组 织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 ( 六 )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生 活 , 交 纳 会 费 ; ( 七 ) 工 作 变 动 或 迁 移 他 地 时 , 须 转 组 织 关 系 。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要 求 退 会 , 必 须 正 式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所 在 基 层 组 织 讨 论并 提 出 意 见 , 报 省 辖 市 或 省 级 组 织 批 准 , 注 销 会 籍 , 并 层 报 中 央 备 案 。 第 十 九 条 会 员 没 有 正
21、当 理 由 , 长 期 不 参 加 组 织 活 动 , 不 交 纳 会 费 , 不 履行 会 员 义 务 , 经 教 育 无 效 , 或 有 其 他 原 因 , 不 宜 保 留 会 籍 的 , 可 由 所 在 基 层组 织 讨 论 , 报 省 辖 市 或 省 级 组 织 批 准 , 作 自 行 退 会 处 理 , 并 层 报 中 央 备 案 。 第 三 章 组 织 制 度 第 二 十 条 本 会 的 组 织 原 则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 上 级 组 织 要 经 常 听 取 下 级 组 织和 会 员 的 意 见 , 下 级 组 织 要 及 时 向 上 级 组 织 请 示 和 汇 报 工 作
22、 。 下 级 组 织 要 遵守 和 执 行 上 级 组 织 的 决 议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会 各 级 组 织 的 权 力 机 构 是 各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 在 大会 闭 会 期 间 , 各 级 委 员 会 即 为 领 导 机 构 。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会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人 选 , 由 同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经 过 充分 酝 酿 协 商 ,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 地 方 组 织 和 基 层 组 织 的 领 导 成 员 ,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用 选 举 办 法 产 生 的 ,可
23、 以 由 上 级 组 织 任 命 。 中 央 和 省 级 组 织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经 过 一 定 程 序 , 可 以 对 所 属 组 织 领 导 机构 的 成 员 作 适 当 调 整 。 第 二 十 三 条 地 方 组 织 的 筹 备 、 建 立 或 撤 消 , 须 层 报 中 央 批 准 。 第 四 章 中 央 组 织 第 二 十 四 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是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其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 审 议 并 批 准 中 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二 ) 决 定 本 会 的 方 针 、 任 务 和 其 他 重 大 事
24、项 ; ( 三 ) 修 改 本 会 章 程 ; ( 四 ) 选 举 中 央 委 员 会 。 第 二 十 五 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每 五 年 举 行 一 次 ,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召 集 , 必 要 时可 以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 出 席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名 额 和 产 生 办 法 ,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或 中 央 常 务 委员 会 决 定 。 必 要 时 可 以 召 开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 讨 论 和 决 定 需 要 及 时 解 决 的 重 大 问 题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的 名 额 和 产 生 办 法 , 由 中 央 委
25、 员 会 或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央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如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其 任 期 也 相 应 地 改 变 。 中 央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名 额 , 由 上 一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或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央 委 员 会 在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贯 彻 执 行 全 国 代 表 大会 的 决 议 , 领 导 全 会 工 作 , 对 外 代 表 本 会 。 其 职 权 是 : ( 一
26、 ) 听 取 、 审 议 和 批 准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二 )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会 的 重 大 事 项 ; ( 三 ) 选 举 中 央 委 员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 常 务 委 员 ; ( 四 ) 必 要 时 可 以 调 整 少 部 分 中 央 委 员 。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 由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召 集 ,必 要 时 可 以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 新 一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 由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推 定 召 集 人
27、主 持会 议 。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 行 使 中 央委 员 会 的 职 权 。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 任 期 与 中 央 委 员 会 相同 。 第 三 十 条 中 央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一 人 ,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 任 期 与 中 央 委 员 会 相同 。 中 央 委 员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即 为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 中 央 委 员 会 主 席 主 持 中 央 委 员 会 的 工
28、作 , 召 集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 副主 席 协 助 主 席 工 作 。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央 委 员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组 成 主 席 会 议 , 根 据 中 央 委 员 会 和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领 导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 主 席 会 议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主 席 召集 和 主 持 。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央 委 员 会 设 秘 书 长 , 由 主 席 会 议 提 名 ,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任命 。 根 据 需 要 由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命 副 秘 书 长 , 协 助 秘 书 长 工 作
29、。 根 据 需 要 在 中 央 机 关 中 设 立 工 作 部 门 。 各 工 作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按 国 家 公务 员 法 的 规 定 产 生 , 由 主 席 会 议 或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任 命 , 向 中 央 常 务 委 员 会 通报 。 根 据 需 要 设 若 干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机 构 设 置 和 主 任 人 选 , 由 中 央 常 务 委 员会 决 定 。 第 五 章 地 方 组 织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的 地 方 组 织 是 : 省 委 员 会 ,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 直 辖 市 委员 会 ; 省 ( 自 治 区 ) 辖 市 委 员 会
30、, 直 辖 市 的 区 委 员 会 , 地 区 委 员 会 , 自 治 州委 员 会 ; 县 委 员 会 , 县 级 市 委 员 会 , 省 辖 市 的 区 委 员 会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会 地 方 各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 每 五 年 举 行 一 次 , 必 要时 经 上 级 组 织 批 准 可 以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 地 方 各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由 同 级 委 员 会 召 集 。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名 额和 产 生 办 法 , 由 同 级 委 员 会 或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 第 三 十 五 条 地 方
31、 各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 中 央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组 织 的 决 议 和 工 作 任 务 ; ( 二 ) 听 取 、 审 议 和 批 准 同 级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三 ) 讨 论 并 决 定 同 级 委 员 会 的 重 大 事 项 ; ( 四 ) 选 举 同 级 委 员 会 。 第 三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 同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如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 其 任 期 也 相 应 地 改 变 。 地 方 各 级
32、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名 额 , 由 上 一 届 同 级 委 员 会 或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报 请 上 一 级 组 织 批 准 。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 由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或 常 委 会 召集 , 必 要 时 可 以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 新 一 届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 由 主 席 团 推 定 召 集 人 主 持 会 议 。 第 三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在 同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领 导本 级 地 方 组 织 的 工
33、 作 , 对 外 代 表 本 级 地 方 组 织 。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 审 议 和 批 准 同 级 委 员 会 或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二 )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级 组 织 的 重 大 事 项 ; ( 三 ) 选 举 同 级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副 主 任 委 员 、 常 务 委 员 ; ( 四 ) 必 要 时 经 上 一 级 组 织 同 意 , 可 以 调 整 同 级 委 员 会 的 少 部 分 成 员 。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 副 主 任 委
34、 员 若 干 人 , 由 同级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 报 请 上 一 级 组 织 批 准 。 主 任 委 员 、 副 主 任 委 员 的 任期 与 本 届 委 员 会 相 同 。 第 三 十 九 条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常 务 委 员 会 。 常 务 委 员 会 由 同级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 其 任 期 与 本 届 委 员 会 相 同 。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同 级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 行 使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主 任 委 员 、 副 主 任
35、委 员 即 为 同 级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主 任 委员 、 副 主 任 委 员 。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主 任 委 员 、 副 主 任 委 员 组 成 主 委 会 议 , 领 导 委 员 会 的日 常 工 作 。 主 委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和 主 持 。 第 四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秘 书 长 , 由 主 委 会 议 提 名 , 同 级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命 ( 在 不 设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地 方 , 由 同 级 委 员 会 任 命 ) , 报 上 一级 组 织 批 准 。 地 方 各 级 委
36、员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副 秘 书 长 和 必 要 的 工 作 部 门 。 各 工 作 部 门的 负 责 人 按 国 家 公 务 员 法 的 规 定 产 生 , 由 主 委 会 议 任 命 , 向 同 级 常 务 委 员 会通 报 ( 在 不 设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地 方 , 向 同 级 委 员 会 通 报 ) 。 根 据 需 要 设 若 干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机 构 设 置 和 主 任 人 选 , 由 同 级 常 务 委 员会 决 定 ( 在 不 设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地 方 , 由 同 级 委 员 会 决 定 ) 。 第 六 章 基 层 组 织 第 四 十 一
37、 条 本 会 的 基 层 组 织 是 基 层 委 员 会 、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 支 部 委 员 会 。会 员 人 数 五 人 以 上 的 可 成 立 支 部 。 会 员 人 数 较 多 的 支 部 可 设 小 组 。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在 会 员 人 数 较 多 的 单 位 或 按 会 员 的 业 务 系统 设 立 基 层 委 员 会 或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 本 会 中 央 和 各 级 地 方 组 织 可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设 立 直 属 支 部 或 直 属 小 组 。不 能 编 组 的 会 员 , 应 由 其
38、 所 属 会 的 组 织 直 接 联 系 。 第 四 十 二 条 基 层 委 员 会 、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由 会 员 大 会选 举 产 生 , 委 员 名 额 由 上 一 级 组 织 决 定 。 基 层 委 员 会 、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 副 主 任 委 员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设 组 织 、 宣 传 等 委 员 ,由 委 员 会 选 举 。 小 组 可 推 选 组 长 一 人 。 基 层 委 员 会 、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 委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 必 要
39、 时 经 上 级 组 织 批 准 , 可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 基 层 组 织 的 建 立 、 撤 并 和 所 选 出 的 负 责 人 , 须 报 上 级 组 织 批 准 。 第 四 十 三 条 ( 一 )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组 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 组 织 会 员 积 极 参 加 本 会 的 各 项活 动 ; ( 二 )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中 心 任 务 开 展 活 动 , 推 动 会 员 努 力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 政 治 建 设 、 文 化 建 设 、 社 会 建 设 贡 献 力 量 ; ( 三 ) 了 解 会
40、 员 对 国 家 大 政 方 针 和 地 方 重 要 事 务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向 上 级组 织 和 有 关 方 面 反 映 ; ( 四 ) 组 织 会 员 过 好 组 织 生 活 , 加 强 政 治 学 习 , 关 心 会 员 的 工 作 、 学 习和 生 活 , 增 强 团 结 , 共 同 进 步 ; ( 五 ) 做 好 所 联 系 群 众 的 工 作 , 积 极 反 映 社 情 民 意 ; ( 六 ) 教 育 会 员 遵 纪 守 法 , 讨 论 对 会 员 的 表 扬 、 奖 励 和 处 分 ; ( 七 ) 对 申 请 入 会 对 象 进 行 考 察 和 培 养 , 做 好 发
41、 展 会 员 的 工 作 ; ( 八 ) 收 缴 会 费 。 第 七 章 干 部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各 级 组 织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 注 重 实 绩 、 会 员 公 认 、 任 人 唯贤 的 原 则 选 拔 和 任 用 干 部 。 本 会 各 级 组 织 应 加 强 对 干 部 的 教 育 、 培 训 和 考 核 工 作 , 努 力 提 高 干 部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 加 强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 优 化 干 部 队 伍 结 构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持
42、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思 想 、 指 导 工 作 , 坚 持 走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发 展 道 路 , 具 有 一 定 的 政 治 把 握 能 力 ; ( 二 ) 努 力 了 解 国 情 , 熟 悉 政 策 , 把 握 大 局 , 善 于 带 领 所 在 组 织 的 会 员开 展 各 项 会 务 工 作 , 具 有 一 定 的 参 政 议 政 、 组 织 领 导 与 合 作 共 事 能 力 ; ( 三 ) 认 真 执 行 本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 模 范 地 履 行 本 会 章 程 , 有 较 强 的 事 业心 、 责 任 感
43、和 奉 献 精 神 , 热 心 会 务 , 积 极 主 动 地 开 展 本 会 工 作 ; ( 四 ) 作 风 民 主 正 派 , 求 真 务 实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善 于 团 结 同 志 , 自觉 接 受 组 织 和 会 员 的 批 评 监 督 ; ( 五 ) 坚 持 立 会 为 公 , 服 务 社 会 , 服 务 人 民 , 勤 奋 工 作 , 清 正 廉 洁 , 严格 自 律 。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会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 无 论 是 选 举 产 生 的 , 或 是 由 组 织 任 命 的 ,均 实 行 任 期 制 , 在 同 一 职 务 上 连 选 连 任 一
44、 般 不 超 过 两 届 。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会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和 机 制 , 逐 步 设 立 中 央 和 省 级 组 织 监督 机 构 , 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和 履 行 领 导 职 责 的 情 况 , 对 会 员 遵 守本 会 章 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第 八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地 方 组 织 、 基 层 组 织 和 会 员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 在履 行 参 政 党 职 责 和 自 身 建 设 中 ,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 其 上 级 组 织 应 给
45、予 表 扬 或奖 励 , 贡 献 特 别 突 出 的 , 可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组 织 上 报 会 中 央 , 在 全 会通 报 表 彰 。 第 四 十 九 条 会 员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和 本 会 纪 律 , 所 属 组 织 应 按 其 错 误 性 质 、情 节 轻 重 和 对 待 错 误 的 态 度 ,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 撤 消 会 内 职 务 、 留 会 察 看 、 开除 会 籍 的 处 分 。 第 五 十 条 对 会 员 的 处 分 须 经 所 属 组 织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 报 上 一 级 地 方 组织 批 准 。 其 中 撤 消 会
46、 内 职 务 、 留 会 察 看 的 处 分 , 须 上 报 省 级 组 织 批 准 , 层 报会 中 央 备 案 ; 开 除 会 籍 的 处 分 , 须 经 会 中 央 批 准 。 留 会 察 看 处 分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在 察 看 期 间 , 没 有 会 内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对 会 员 的 处 分 应 严 肃 、 慎 重 。 受 处 分 的 会 员 对 处 分 有 不 同 意 见 , 有 权 向 上 级 组 织 直 至 中 央 申 诉 。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经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施 行 , 解 释 权 属 于 中 央 委 员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