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怀柔团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怀柔团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社会团体办公室。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怀柔区委党校,迎宾北路 30 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共青团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青年工作部。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单位经
2、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推荐校委会和监事;(三) 有权查阅校委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出资者:团区委,金额:30000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培训团干部、团员青年;青年人才培养、人才开发;接受社会捐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校委会,其成员为 5 人。校委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校委会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修改章程;(二) 业务活动计划;(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
3、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 罢免、增补校委会成员;(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校委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校委会会议:(一) 校长认为必要时;(二) 1/3 以上校委会成员连命提议时。第十三条 校委会设校长 1 名,副校长 2 名。校委委员 2 名,校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校长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4、代为出席校委会,委托必须在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校委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委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校委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校委会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5、) 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二) 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校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校委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 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
6、生。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7、)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 政府资助;(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 利息;(四) 捐赠;(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
9、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8 月 15 日校委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委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