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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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的备案公司非登记事项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 名称:公司非登记事项备案(二)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根据 1994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令 156 号发布、2005 年12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 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非登记事项的备案。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公司章程修改不

2、涉及登记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公司成立清算组,公司设立分公司等应当送登记机关报备的情况。五、申请材料(一)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

3、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另:1. 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2.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5、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5.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另:1. 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2.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三)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 有限责任公司提

6、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4.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另: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四)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 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

8、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另:1. 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2.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 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注:1.公司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 并由公司 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六、办结时限(一) 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二) 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8153659投诉电话:0772-8153652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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