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章程(2008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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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章 程 ( 2008 年 )第 一 条 总 则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 以 下 简 称 竞 赛 ) 是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和 中 国工 业 与 应 用 数 学 学 会 共 同 主 办 的 面 向 全 国 大 学 生 的 群 众 性 科 技 活 动 , 目 的 在于 激 励 学 生 学 习 数 学 的 积 极 性 , 提 高 学 生 建 立 数 学 模 型 和 运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解决 实 际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 鼓 励 广 大 学 生 踊 跃 参 加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 开 拓 知 识

2、 面 ,培 养 创 造 精 神 及 合 作 意 识 , 推 动 大 学 数 学 教 学 体 系 、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改 革 。第 二 条 竞 赛 内 容 竞 赛 题 目 一 般 来 源 于 工 程 技 术 和 管 理 科 学 等 方 面 经 过 适 当 简 化 加 工 的 实际 问 题 , 不 要 求 参 赛 者 预 先 掌 握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只 需 要 学 过 高 等 学 校 的 数学 课 程 。 题 目 有 较 大 的 灵 活 性 供 参 赛 者 发 挥 其 创 造 能 力 。 参 赛 者 应 根 据 题 目要 求 , 完 成 一 篇 包 括 模 型 的

3、假 设 、 建 立 和 求 解 、 计 算 方 法 的 设 计 和 计 算 机 实现 、 结 果 的 分 析 和 检 验 、 模 型 的 改 进 等 方 面 的 论 文 ( 即 答 卷 ) 。 竞 赛 评 奖 以假 设 的 合 理 性 、 建 模 的 创 造 性 、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和 文 字 表 述 的 清 晰 程 度 为 主 要标 准 。 第 三 条 竞 赛 形 式 、 规 则 和 纪 律 1 全 国 统 一 竞 赛 题 目 , 采 取 通 讯 竞 赛 方 式 , 以 相 对 集 中 的 形 式 进 行 。 2 竞 赛 每 年 举 办 一 次 , 一 般 在 某 个 周 末 前 后

4、 的 三 天 内 举 行 。 3 大 学 生 以 队 为 单 位 参 赛 , 每 队 3 人 ( 须 属 于 同 一 所 学 校 ) , 专 业 不限 。 竞 赛 分 本 科 、 专 科 两 组 进 行 , 本 科 生 参 加 本 科 组 竞 赛 , 专 科 生 参 加 专 科组 竞 赛 ( 也 可 参 加 本 科 组 竞 赛 ) , 研 究 生 不 得 参 加 。 每 队 可 设 一 名 指 导 教 师( 或 教 师 组 ) , 从 事 赛 前 辅 导 和 参 赛 的 组 织 工 作 , 但 在 竞 赛 期 间 必 须 回 避 参赛 队 员 , 不 得 进 行 指 导 或 参 与 讨 论 ,

5、 否 则 按 违 反 纪 律 处 理 。 4 竞 赛 期 间 参 赛 队 员 可 以 使 用 各 种 图 书 资 料 、 计 算 机 和 软 件 , 在 国 际互 联 网 上 浏 览 , 但 不 得 与 队 外 任 何 人 ( 包 括 在 网 上 ) 讨 论 。 5 竞 赛 开 始 后 , 赛 题 将 公 布 在 指 定 的 网 址 供 参 赛 队 下 载 , 参 赛 队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答 卷 , 并 准 时 交 卷 。 6 参 赛 院 校 应 责 成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竞 赛 的 组 织 和 纪 律 监 督 工 作 , 保证 本 校 竞 赛 的 规 范 性 和

6、公 正 性 。 第 四 条 组 织 形 式 1 竞 赛 由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组 织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组 委 会 )主 持 , 负 责 每 年 发 动 报 名 、 拟 定 赛 题 、 组 织 全 国 优 秀 答 卷 的 复 审 和 评 奖 、 印制 获 奖 证 书 、 举 办 全 国 颁 奖 仪 式 等 。 2 竞 赛 分 赛 区 组 织 进 行 。 原 则 上 一 个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为 一 个 赛区 , 每 个 赛 区 应 至 少 有 6 所 院 校 的 20 个 队 参 加 。 邻 近 的 省 可 以 合 并 成

7、立 一个 赛 区 。 每 个 赛 区 建 立 组 织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赛 区 组 委 会 ) , 负 责 本 赛 区 的宣 传 发 动 及 报 名 、 监 督 竞 赛 纪 律 和 组 织 评 阅 答 卷 等 工 作 。 未 成 立 赛 区 的 各 省院 校 的 参 赛 队 可 直 接 向 全 国 组 委 会 报 名 参 赛 。 3 设 立 组 织 工 作 优 秀 奖 , 表 彰 在 竞 赛 组 织 工 作 中 成 绩 优 异 或 进 步 突 出的 赛 区 组 委 会 , 以 参 赛 校 数 和 队 数 、 征 题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无 违 纪 现 象 、 评 阅工 作

8、 的 质 量 、 结 合 本 赛 区 具 体 情 况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以 及 与 全 国 组 委 会 的 配合 等 为 主 要 标 准 。 第 五 条 评 奖 办 法 1 各 赛 区 组 委 会 聘 请 专 家 组 成 评 阅 委 员 会 , 评 选 本 赛 区 的 一 等 、 二 等奖 ( 也 可 增 设 三 等 奖 ) , 获 奖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 其 余 凡 完 成 合 格 答卷 者 可 获 得 成 功 参 赛 证 书 。 2 各 赛 区 组 委 会 按 全 国 组 委 会 规 定 的 数 量 将 本 赛 区 的 优 秀 答 卷 送 全 国组

9、 委 会 。 全 国 组 委 会 聘 请 专 家 组 成 全 国 评 阅 委 员 会 , 按 统 一 标 准 从 各 赛 区 送交 的 优 秀 答 卷 中 评 选 出 全 国 一 等 、 二 等 奖 。 3 全 国 与 各 赛 区 的 一 、 二 等 奖 均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 4 对 违 反 竞 赛 规 则 的 参 赛 队 , 一 经 发 现 ,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 成 绩 无 效 。对 所 在 院 校 要 予 以 警 告 、 通 报 , 直 至 取 消 该 校 下 一 年 度 参 赛 资 格 。 对 违 反 评奖 工 作 规 定 的 赛 区 , 全 国 组 委 会 不 承

10、认 其 评 奖 结 果 。 第 六 条 异 议 期 制 度 1 全 国 ( 或 各 赛 区 ) 获 奖 名 单 公 布 之 日 起 的 两 个 星 期 内 , 任 何 个 人 和单 位 可 以 提 出 异 议 , 由 全 国 组 委 会 ( 或 各 赛 区 组 委 会 ) 负 责 受 理 。 2 受 理 异 议 的 重 点 是 违 反 竞 赛 章 程 的 行 为 , 包 括 竞 赛 期 间 教 师 参 与 、队 员 与 他 人 讨 论 , 不 公 正 的 评 阅 等 。 对 于 要 求 将 答 卷 复 评 以 提 高 获 奖 等 级 的申 诉 , 原 则 上 不 予 受 理 , 特 殊 情 况

11、 可 先 经 各 赛 区 组 委 会 审 核 后 , 由 各 赛 区 组委 会 报 全 国 组 委 会 核 查 。 3 异 议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个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 须 写 明 本 人 的 真 实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 通 信 地 址 ( 包 括 联 系 电 话 或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等 ) , 并 有 本 人 的 亲 笔签 名 ; 单 位 提 出 的 异 议 , 须 写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 通 信 地 址 ( 包 括 联 系 电 话 或电 子 邮 件 地 址 等 ) , 并 加 盖 公 章 。 全 国 组 委 会 及 各 赛 区 组 委

12、 会 对 提 出 异 议 的个 人 或 单 位 给 予 保 密 。 4 与 受 理 异 议 有 关 的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 有 责 任 协 助 全 国 组 委 会 及 各 赛 区组 委 会 对 异 议 进 行 调 查 ,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全 国 组 委 会 或 各 赛 区 组 委 会 应 在异 议 期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内 向 申 诉 人 答 复 处 理 结 果 。 第 七 条 经 费 1 参 赛 队 所 在 学 校 向 所 在 赛 区 组 委 会 交 纳 参 赛 费 。 2 赛 区 组 委 会 向 全 国 组 委 会 交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经 费 。 3 各 级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的 资 助 。 4 社 会 各 界 的 资 助 。 第 八 条 解 释 与 修 改 本 章 程 从 2008 年 开 始 执 行 , 其 解 释 和 修 改 权 属 于 全 国 组 委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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