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金鸡镇兴隆小学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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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藤县金鸡镇兴隆小学学校章程目录一、兴隆小学学校章程 .1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3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6第四章 学生管理 .7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8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10第七章 附 则 .111藤县金鸡镇兴隆小学学校章程本章程于 2018 年 05 月 25 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

2、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藤县金鸡镇兴隆小学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金鸡镇兴隆村龙村组2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 6 年) 。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多 元 和 谐 优 质 共 赢 。1、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2、指导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有效的教育方法,传授现代家庭教育知识。3、沟通与学校、村屯、家庭的联系。家长学校要适应教

3、育发展与改革的需要,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适应解决新形势下家教新问题的需要,为促进儿童少年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校训: 修 龙 身 养 龙 性 蓄 龙 志 扬 龙 灵校风: 文 明 勤 奋 团 结 创 新 教风: 和 谐 智 慧 共 赢 学风:活泼 共勉 勤思 进取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以德治校,崇尚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学生既在品格、知识、能力、身心等素质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又具有适应未来社会交际、创新的潜在智能,做新世纪素质健全的建设者。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一个有远大理想的德育智体全方面人才。第六条 校徽: 藤县金鸡镇兴隆小学的校徽总体设计为圆环形,内圆设计一条红龙,红色为兴隆、兴旺

4、的意思,下面是建校时间;外圆上面为藤县金3鸡镇兴隆小学底色为蓝色象征纯洁,下面是校名拼音。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

5、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小组,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4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教学、行政管理职能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

7、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职能人员由校长聘任。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小组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小组的组长主持学校党小组的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5(二)抓好学校党小组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小组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

8、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学校班子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教导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等) ,请学校党小组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学校班子办公会原则上

9、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6主持。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语文学科和数学学科组成,负责全校语文和数学教学工作的实施和开展。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10、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7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

11、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

12、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 、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8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

13、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梧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第三十一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

14、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9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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