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审批事项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主办机构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管理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发2012177 号)审批范围和条件范围:销售、使用 IV、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 III 类射线装置。条件: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有符合国家
2、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公示公告及最新消息办事流程申请人到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递交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业务科室
3、审查统一打印并盖章申请人到审批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已在当地环保部门加具初审意见)(一式 2 份,含电子版);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已有或拟购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6、辐射安全责任书。(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已在当地环保部门加具初审意见)(一式 2 份,含电子版)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4、件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已在当地环保部门加具初审意见)(一式 2 份,含电子版)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监测报告4、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5、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6、现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表7、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1、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申请表(已在当地环保部门加具初审意见)(一式 2 份,含电子版)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新增内容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4、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五)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及部分终止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或部分终止申请表(已在当地环保部门加具初审意见)(一式 2 份,含电子版)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终止或注销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处理证明4、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5、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查询方式 网址:,电话:2730511,传真:2730955。受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