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申请条件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 2 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若申请人未满 35 周岁(成年孤儿除外)的,须在中
2、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家庭年收入低于 4 万元(含 4 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且个人年收入低于 2.5 万元(含 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户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 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 30%(具体参照房地
3、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申请方式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 22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
4、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 3 人及以上未满 35 周岁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员工或外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社会福利机构也可以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申请材料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5、: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 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满 35 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
6、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薄、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薄、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
7、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原件、职工授权委托书及职工收入证明原件等。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
8、机构评估确定。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15 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 2.4 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2.年收入 7 万元以下(含 7 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 3.5 万元以下(含 3.5 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 7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 70%的标准确定。3.年收入 7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 3.5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 80%的标准确定。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6审核流程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保障申请,审核并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 区房管局审核公有住房情况市房管局审核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确认保障资格市房管局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未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户籍地及居住地公示 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区房管局审核公有住房情况市房管局审核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网络媒体公示网络媒体公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