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工作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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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附件一: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 根据省侨办、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粤侨办201358 号)规定,制定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事指南如下。一、 适用范围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申请回本市定居。二、 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回本市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 3 个月,或者连续 6 个月内累计居住满 90 天;(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在本市有自有房产,或者有本市户籍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长期居住;(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

2、活来源: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三、 办理程序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由拟定居地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申请资料齐全后,45 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材料转递时间) 。四、 所需材料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 2 份;2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复印件;3本市公证部门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书、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文书;4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5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3、(若所持护照无法查验,须前往区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打印) ;- 1 -6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7房产证或宅基地证复印件;8. 定居后经济来源证明:13 万元人民币半年以上定期存款证明;或领取退休养老金证明;或提供聘请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及近 3 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或交社保纪录) ;9. 由亲属提供住房或经济保障的,须提供:经本市公证部门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本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担保公证(担保公证内容:保证负责申请人定居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问题) ;13 万元人民币半年以上定期存款证明;担保人广州地区户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须提交村委同

4、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11. 若委托亲属办理,须提供:申请人的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身体状况原因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2. 侨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五、 注意事项1以上提交的所有复印资料,申请时须交验原件;2. 申请人经批准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后,须于有效期内到定居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3申请人可凭受理号在广州侨网的“办事指南证明华侨回国定居证”中查询办证结果(网址 http:/ 。六、 广州市各区侨办办理地址、电话越秀区:中山三路 11 号越秀区工商联大厦五楼 电话 83391149海珠区:石榴岗路 480 号区政务中心 5 楼 12 号

5、窗口 电话 66662325荔湾区:逢源路 129 号 6 楼 电话 81377505天河区:天府路 1 号大院 2 号楼 10 楼 电话 38623472白云区:广园中路 238 号 电话 86383531黄埔区:大沙东路 333 号 623 室 电话 82378591花都区:新华街百合路 36 号区政务中心 电话 36899307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 319 号 电话 84636290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行政中心主楼 7 楼 电话 84986259 萝岗区:香雪三路一号 A 栋 320 电话 82118064从化区:街口新城中路 39 号 电话 87926390 - 2 -增城区:荔城街惠民路 1 号 3 号楼 209 室 电话 32829282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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