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办事指南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办事指南一、工作目的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口岸卫生安全。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3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
2、、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 制度。“卫 生 许可 证” 由县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三)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 第 83 号)(四)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 号,质检总局令第 174 号修改)(五)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82号)四、申请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三)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五、办理材料及要求口岸卫生许
3、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一份),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3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5.其他材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
4、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等。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4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5.涉及饮用水
6、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6.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7.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8.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5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5.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7、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说明: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申请材料均为 2 份,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各持 1 份(如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构,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为 A4 纸。六、许可程序口岸卫生许可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签发等。6(见附件 1 瑞丽口岸卫生许可工作流程图)(一)受理1.受理机构: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姐告办事处;2.告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8、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3.受理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1)决定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决定不予受理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9、不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7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审查1.审查机构: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初审:受理机构委派 2 名以上检疫人员 3 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转入下一流程,初审不合格要告知企业不合格原因,敦促其整改或直接上报决定机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3.实地检查:初审合格后确有必要实地检查的,由审查机构组织不少于 2 名检验检疫机构确定的专家组成专家考核组,于初审合格后 5 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申请单位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及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最长不得超过
10、1 个月(不包括申请单位不合格项目整改时间);对申请变更和延续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实地检查前,应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4.告知(1)审查机构对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8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2)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项目,审查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5.复审
1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初审合格,现场考核及采样检验合格的申请单位,审查机构将申请、初审、现场考核的结果等书面资料汇总,及时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复审。6.上报(1)审查机构向决定机构上报以下材料: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送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实地检查或抽样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报告;其他材料。(2)在审查后 7 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决定机构审核。(三)决定1.决定机构: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决定:根据审查机构上报审查材料、现场考核的结果,5 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9(四)签发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准予许可的,应于
12、10 日内由决定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2.不予许可的,应于 10 日内由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五)文书送达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检验检疫机构存档。送达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同时送达的可用一个送达回证。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该许可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查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在上交申请材料时,附加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六)许可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2.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