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 一 ) 事 项 名 称 :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二 ) 编 号 : 00-00413900X-S-06-00-00二、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三、办理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一)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四、办理对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
2、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类别详见附页。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 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号令)第 24 条;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 6 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六、申请条件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一)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七、办理方式登录福建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抽查(网址:http:/),或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窗口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八、申请材料(一)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2、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指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竣工图纸(建筑面积 1000 平方
4、米(含)以下的办公场所和 300 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由计算机制作、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形的示意图)。);3、涉及消防产品的,应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列有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信息的清单);4、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涉及消防设施检测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29 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6、建设
5、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注: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 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
6、注日期。3、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需提供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除需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外,原业主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可不重复提供。)九、办理程序(一)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备案。(二)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本指南第八条所列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存档。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对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7、消防备案凭证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检查。(三)检查实施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 日修订)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19号)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制作检查记录。审批人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检查意见做出相应的审批。检查合格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建设单位及各单位需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复查意见书 。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受理至出具书面检
8、查意见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当场办结。对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自受理到出具书面检查意见 8 个工作日办结。十一、收费标准:免费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B 厅 10 号 消 防 窗 口咨询电话:0592-7703119(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三)网站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厦门消防网(http:/ 政 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市 效 能 投 诉 中 心
9、 网 址 :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
10、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档案楼;3.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注(一):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若干措施(闽公消201737 号)一、缩小消防行政审批范围1.除公
11、共娱乐场所外,取消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2.取消投资额在 30 万(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三、减少消防审批前置条件3.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时,可不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消防验收、竣工消防备案时,可不提供以下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供货证明材料;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5.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不提供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
12、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简化消防审批条件6.对于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办公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由计算机制作的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7.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列有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信息的清单。五、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8.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
13、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六、优化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审批服务9.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场所,按照总队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类别实施减负放行、比例抽查、优化审批。注(二):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 号)本通知所称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指单体建筑内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内设置的各种场所。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分别按以下情形实施:一、减负放行。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同
14、时具备四种情形的,即对未改变原有建筑平面布置、未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未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未违规使用可燃物装修的装修场所,由于所在主体建筑已经依法通过审核、验收,且该建筑平面、使用功能、消防设施均未改变,装修没有增加火灾负载,为最大限度服务和方便群众,实行减负放行,不再重复审批。即建设单位可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具体情形由综合体的商业管理或物业服务企业现场察看,判定、甄别其装修工程是否适合上述条件,并如实记载填写记录,存档备查。二、比例抽查。对下列两类场所,参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抽查制度中场所类型确定相应比例实行抽查审批:1. 建筑面积 300(含)以下的场所,改变原有建筑平面布
15、置、或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或影响原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装修材料需要阻燃处理的装修场所。2. 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建筑面积 300以上的装修工程,尚未达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 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相应规模标准的场所。抽查到的场所,资料的收集、认定参照附件 1 的要求, 实行简化模式。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 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第十四条第三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四条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规定建筑的内设场所装修工程,依照现行消
16、防法规,属于必须纳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范畴的建设工程,参照本通知比例抽查要求试行。三、优化审批。对达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 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规模标准的场所,开通项目绿色通道,执行预审预验、容缺预审、审限提速等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实行优化审批,全力做好执法服务工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若干措施,公共娱乐场所依法应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投入营业。附件 1:比例抽查模式资料提供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计备案资料时,可只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和消防设计平面图;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资料时,可只提供建设工程
17、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选用清单和工程竣工图纸。 2.涉及的消防设计平面图和消防竣工图,可提供由计算机制作、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形的示意图,示意图可只提供一张消防系统平面图,消防系统平面图应能体现平面布置、疏散布置、消防设施器材布置以及装修材料使用说明、消防设施接入说明。3.对于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材料,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人员或项目主(协)办人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住建部官方网站单位资质查询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企业信用档案查询、截屏并以附件的形式录入系统,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对于确实无法网上查询的,通知申报单位事后补齐、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