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C-GK012%20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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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尔认证中心公开性文件编号:TLC-GK01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2008-05-18发布 2008-05-18实施泰 尔 认 证 中 心TLC-GK01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VC.2) 修订说明序号 修订内容说明 版本号 修订人 生效时间1 文件发布 VC.0 2008-05-182 VC.1 2014-06-273 根据认可委CC01-2015要求修订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中的具体规定 VC.2 刘建斌 2015-12-01TLC-GK01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VC.2) 第 1页 共 5页本指南适用于管理体系获证客户包括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2、系获证客户对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指南1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1 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证书名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的日期;(2) 获证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邮政编码;(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客户名称、注册地址信息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3) 管理体系类别及其所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或修订号(如有删减,应注明删减章节号) 、首次颁证(或换证)日期、认证有效期;(4) 证书覆盖范围:应注明所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对于多场所认证,证书应另带附件,明确多现场的

3、数量、名称和地址信息(信息应与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TLC 只对附件上认证现场的管理活动负连带责任,组织如要扩大多现场范围,需重新申请现场扩大认证。对于多场所认证的企业的认证证书应表明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5) 证书编号:按照 CNAS-GC01认证证书管理指南的规定,格式如下:030 XX XX XXXX R0(1、2) L(M、S) - X子证书序号组织规模:L-大型,M-中型,S-小型R0-初次认证,R1-第一次复评,R2- 第二次复评TLC 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号认证类型:Q1-QMS年份号认可注册号(6) TLC名称及标志;TLC名称:泰尔认证中心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中

4、心标志作为机构的标志:TLC-GK01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VC.2) 第 2页 共 5页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标志分别作为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7) TLC印章和中心主任签字;(8)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当 TLC颁发的证书不在 CNAS认可范围内时,证书不得带有 CNAS认可标志;(9) 在 CNAS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 CNAS许可,可带有国际互认标识;(10)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认证范围含“通信工程设计和通信工程施工”时,在证书覆盖范围中应注明“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产品范围) ”,并依据认证决定所批准

5、的产品范围。注:应出口贸易相关企业的需求签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证书时,应在相应的证书中明显位置声明此证书不适合在中国境内使用。(11) 在证书中要注明:本证书信息及有效性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 或 网站查询。1.2 认证证书格式根据获证组织的需要,中心可颁发中文和英文证书,具体格式见证书样本。1.3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果获证单位愿意继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时,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认证复评的申请。2 认证证书的颁发和备案2.1 TLC使用的认证证书式样报送 CNAS认可、备案。中国认可国际互认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CNAS C030-MTLC-GK012管理

6、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VC.2) 第 3页 共 5页2.2 综合部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2.3 综合部应按要求向 CNAS递交月报。3 认证证书及标志、标识方法;3.1 标志、标识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使用,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其样式:a. 单独使用 TLC的认证标志b. TLC认证标志和国家认可标志一起使用:TLC 标志在左,国家认可标志在右。3.2 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3.2.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证明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相应模式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可用于广告、宣传、附带声明的产品运输外包装等,不可用于

7、产品或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的情况;3.2.2 TLC不允许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单独将 CNAS 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注: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3.2.3 认证标志只能由注册认证的获证方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方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近旁;3.2.4 TLC每年要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结合每年监督检查一并进行。3.3 控制要求3.3.1 TLC通过公开性文件要求获证客户在宣传

8、资料、广告等媒介上使用认证资格、证书、中国认可国际互认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CNAS C030-MTLC-GK01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VC.2) 第 4页 共 5页标志时,应遵守 TLC公开性文件及双方合同的规定,必要时将使用的情况或方案通知 TLC,以防误用。对获证客户误用认证证书、标志或不恰当的宣传其认证资格,TLC应根据其所造成的影响,及时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扩大,TLC可采取包括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出版物的侵权认定等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其采取召回、整改产品等,在需要时配合或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直至采取法律手段。3.3.2 TLC不开

9、展对实验室的认证,因此 TLC专属标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报告的方式均被视为误用。3.3.3 获证客户应按 TLC公开性文件及合同要求引用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并在认证申请签署相关承诺,以满足以下要求:(1)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TLC公开性文件及合同规定;(2) 在对认证资格进行说明时不应使用可能导致误解的描述,如管理体系认证资格不应使人误解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或产品是符合标准或合格的,产品认证资格不应使人误解为其管理体系或服务或其过程通过认证等;(3) 对外声明中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

10、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TLC) 。(4) 认证证书的使用或引用应准确,获证客户不应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5) 在其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消时,获证客户有义务按 TLC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6) 在认证范围缩小后,应及时修改所有与之相关的宣传材料;(7) 在宣传或引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不应暗示其产品/服务或过程通过了认证;(8) 认证仅适用于获得认证的范围(如产品、地域、场所、现场等) ,不得暗示该范围之外的也获得了认证;(9)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获证组织不得

11、使用 TL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如果获证客户存在以上的述的错误行为,TLC 将要求获证客户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进行纠正,包括召回产品、对产品进行整改、销毁宣传材料或包装物、停止宣传并公开澄清等,直至暂停或撤消认证、要求赔偿、移交国家监管部门,甚至采取法律手段。3.3.4 认证证书及标志属 TLC专有,TLC 指导获证客户正确使用和宣传认证证书及标志,在认证资格暂停期间停止使用或引用证书和标志,在认证资格被撤消后及时交回认证证书并销毁与之有关的包装物、宣传材料等,并消除产品上的认证标志。3.3.5 当获证客户误用认证状态、证书、标志或报告时,TLC 将依据前述原则和国家有关TLC-

12、GK01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VC.2) 第 5页 共 5页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4 认证标志的中止使用4.1 当获证方被暂停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待 TLC做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决定后,方可继续使用认证标志;4.2 当获证方被撤消或注销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销毁印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材料。5 子证书发放管理办法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经审核可以发放管理体系认证子证书, 子证书的注册号与主证书注册号相同,子证书应与主证书同时使用:5.1 子公司的管理体系纳入总公司管理体系范围内,但子公司应具备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如全面负责某一产品实现过程的管理;5.2 子公司应具

13、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3 子公司与总公司在管理体系上职责明确;5.4 总公司应对子公司产品质量负责;5.5 子公司最高管理者由总公司任命。6 认证证书的补发当认证证书遗失或损坏时,获证方需向中心提出补发申请,经 TLC综合部核定,给予补发认证证书。7 认证证书变更的换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向中心提出换证申请。审查结果由中心综合部书面通知申请者:需要重新审核的按相关程序办理;不需要重新审核的由综合部办理换证手续。在有效期内换发证书,证书的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1) 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变更的;(2) 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变更的;(3)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4) 获证组织地址变更的。8 对外公布8.1 TLC在中心的网站上以信息公告的形式长期登载获证组织的有关信息;8.2 TLC认证公告按注册、暂停、注销、撤销等分类发布。9 以非法手段获得 TL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假冒伪造证书者,中心将追究其法律责任。10 中心对本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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