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办事指南一、毕业生办事指南(一)就业创业证办理(二)求职登记(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二、设定依据1.高人社发201222 号关于印发高县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高人社发201136 号关于印发高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宜人社办发2015168 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的通知三、申请条件(一)就业创业证办理:毕业 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有创业需求的在校大学生。(二)求职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难以实
2、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具有高县籍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不含已享受或正在享受社保补贴、创业补贴、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人员):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 40周岁、男性年满 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正在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员: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正在享受低保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4.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人员(不含享受过生活补助或养老金的人员)。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办理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办理材料(一)就业创业证办理:填写高县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求职登记表,提供本人
3、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复印件各 2张,一寸照片 2张、两寸照片 1张。 2 (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证明材料,填写高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且需提供以下材料:1.残疾人员:残疾证;2.低保家庭人员: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3.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当地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每季度必须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的证明材料;5.2008年 12月 31日前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需提交优惠证原件。以上
4、资料由申请人向认定机构提供原件经审查后复印留底。五、办理地点(一)就业创业证办理:高县巡场镇新桥街 46号二楼就业服务大厅。(二)求职登记:高县巡场镇新桥街 46号二楼就业服务大厅。(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乡镇,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六、办理时间(一)就业创业证办理: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二)求职登记: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
5、外)11 个工作日七、联系电话:0831-4318548八、办理流程(一)就业创业证办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带上所需资料到县就业服务大厅二楼,由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审核后将信息录入微机,县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发证。(二)求职登记:县就业服务大厅二楼,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乡镇, 3 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社区收到申请后于 5个工作日内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明显的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期 5天。公示期满后,及时签署核实意见,报乡镇劳动保障所复核。2.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材料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就业局审核。3.县人就局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一栏中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九、注意事项(就业创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县人才服务和就业局对其每年进行年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需提交优惠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