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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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不动产登记信息二、办理依据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6 号)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 年 6 月 29 日通过)3.物权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莱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莱阳市五龙南路 93 号政务服务中心 1 楼)4、办理条件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另有规定除外。5、申请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

3、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

4、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

5、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 1.8.6 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

6、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7、;(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3 法律、行政法规以

8、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六)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七)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

9、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八)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六、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 登薄-发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 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 件。八、办理时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压缩办事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莱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 电话咨询:0535-729903510、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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