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备案办事指南一、审批要件(一)事项编号:(二)事项名称:招标文件备案(三)事项性质:日常管理(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 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2、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4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令20016 号)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7 号)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 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 7 日内,
4、提出处理意见 ,及 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5 号)第十六条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 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7.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5 号)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
5、理工作。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4 号)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 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9.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6、 4 号)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10.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2 年第 2 号)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11.转发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174)一、按照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有关水运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经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的
7、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由我厅负责,其余水运建 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14 号令)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 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 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
8、6 38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五)生效及失效时间:招标文件备案:2000 年 1 月 1 日设立(六)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七)适用的申请主体:招标人
9、(八)法定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九)实际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依据: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的通知(顺机编办 201412 号)将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建 设市场管理站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划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具体由内设机构招投标管理科(加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十)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有效期限:/(十一)提交资料及要求:1经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送审说明。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备案资料,并在网上交易
10、系统上传电子文件。(十二)提交资料依据:1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顺府办发 2009116 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 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2.顺德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顺府办发2009 117 号)第五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其主要 职责是:(一)审核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条件;(二)审批交通建设项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核 备评标报
11、告和评标结果。3.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顺府办发2009 118 号)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 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十三)审批条件:招标文件内容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十四)审批条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 资格审查的标准、投 标报 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
12、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 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 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十五)是否收费:不收费。二、审批流程责任科室: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地点: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四楼区资管办审核备案股。咨询电话:0757-22836334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资料区资管办收件区资管办备案对外流程图申请人提交资料区资管办收 件资料是否齐全区资管办受理是否符合
13、规定资料不齐 , 退回申请人资料齐全不符合 ,申请人进行修改区资管办备案存档符合三、裁量准则所提交的资料齐全,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 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二)招标投标 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4招标、 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 门可以通过检查、 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 进行核实、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