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国务院于 2005 年 7 月 9 日颁布,2005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80 号令,颁布日期:2005 年 9 月15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11 月 1 日)第二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
2、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材料:(一)由全许办统一印制的,可在省质监局网上下载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其他(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
3、企业公章。七、办理程序:(一)企业在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产品审查机构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组织企业现场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
4、抽样检验,40 日内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八、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60 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和上报审查机构。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费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2200 元,对同一个企业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生产许可证的,需按规定收费标准的 20%加收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6 69 号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65396479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