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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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南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 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 ,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将国家助学贷款简介如下。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经专门指定的经办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

2、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 )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上级管理机构为“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简称“管理中心” )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 。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以下简称“奖助办” )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操作。各院(系)相关部门协助奖助办办理本院(系)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二、申请与审批国家助学贷款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之

3、分,担保贷款又分为自然人担保、企业法人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担保贷款手续相对复杂,准备材料周期长,信用贷款相对快捷、方便,学生一般申请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国统招统分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4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杂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

4、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学生本人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其中,用于学杂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学杂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北京市的基本生活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在一年级入学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同时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2院(系)初审:各院(系)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完

5、整性和真实性,并报送奖助办。3奖助办审核、上报:奖助办审核、汇总各院(系)报送的材料,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全校贷款额度。4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校申请后,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贷款额度,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5学校接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向经办银行送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等申请材料。6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奖助办、各院(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手续。7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

6、知书通知我校后,由奖助办经各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一次签订合同,学杂费贷款按学年于每年九月初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月于每月初发放,两项贷款均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款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年按 10 个月发放,每年 2 月份和 8 月份不发放。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清偿本息: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2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4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属于

7、商业性贷款,借款学生应按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如下:1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国家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 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 50%由学生个人承担。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2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3、借款学生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

8、还本付息。4、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变更材料。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变更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奖助办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确认手续等有关变化情况。5、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由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6、学生在借款期间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7、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8、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一次还清贷款本息。9、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说明:其它教育管理规定请参见研究生工作手册和研究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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