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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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从 事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活 动 , 未 达 到 办 理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要求 的 生 产 者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修正公布,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四、受理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决定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根据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食 品 生

2、 产 加 工 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 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 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八、禁止性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二)乳制品、罐头制品;(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3、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九、申请材料目录(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申请材料: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加工生

4、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交下列申请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2. 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3.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

5、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补办)申请材料:遗失或者损毁食品小作坊记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五)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材料:终止食 品 生 产 加 工 活 动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撤回、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表

6、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材料,统一使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十、办理基本流程提交材料(网上申请)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制证十一、办理方式网上提交方式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平台网址:http:/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结果送达当场送达十五、监督投诉渠道(一)咨询

7、电话:0778-5219985。(二)投诉电话:12331 0778-5225119。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地址:都安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夏季 15:00-18:00/冬季 14:30-17:30附件 1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 工作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县 级 或 者 乡 镇 ( 街 道 ) 政 务服 务 中 心 食 药 监 部 门 ( 或 者食 药 监 管 机 构 ) 的 政 务 服 务窗 口1.首 问 责 任 人 对 申 请 材 料 当场 审 查 , 并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的拟 办 意 见

8、 。2.窗口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限 2 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1.制证(包括:决定书和登记证) ;2.告知(送达) 、信息公示和共享。(限 5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县 级 食 药 监 管 部 门 现场核查机构(食品生产股)1.组织现场核查;2.出具现场核查的总体结论。(限 4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县 级 食 药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股1.窗 口 首 问 负 责 人 整 体 审 核 , 并 提 出 是 否 准 予 登 记 的 拟 办 意 见 ;2.窗 口 负 责 人 ,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限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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