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宗教院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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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宗教院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设立宗教院校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5001三、办理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四、受理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五、决定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行政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

2、划;2.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3.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4.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5.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6.布局合理。其中,设立高等宗教学院还应符合下列标准:1.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2.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3.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4.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设立中等宗教学校应符合下列标准:

3、1.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2.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3.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4.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 备注1 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2 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原件 2 纸质3 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原件 2 纸质4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2 纸质5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

4、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原件 2 纸质6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2 纸质7 其他有关材料 原件 2 纸质(二)申请材料提交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2.信函接收: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联系电话:(010)64095087(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十、办理基本流程附图十一、办理方式新办、一般程序十二、审批时限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

5、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项目。十四、审批结果国家宗教事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对象,并通过邮寄方式将结果证书送达。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6、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二)电话咨询:010-64095087(三)网上咨询:http:/ 100009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00(三)乘车路线:乘5路、635路到鼓楼西大街下,步行至后海北沿44号。二十、公开查询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办理基本流程图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申请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政法司接件并登记由政法司转交四司办理四司审核提出意见将材料和审核意见交由政法司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批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邮寄或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全国性宗教团体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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