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北京化工大学培养本科生创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助范围第二条 基金面向全校本科生,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要求品学兼优、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发明、社会实践等有浓厚的兴趣。第三条 基金项目课题应以学生科研兴趣和想法为出发点,学生自主选题,在教师指导下自行设计解决方案并独立完成项目,鼓励项目组成员来自不同专业。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其中重点项目的选题必须为学生原创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教师、在读研究生
2、、博士生的科研课题不能作为选题内容。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学校成立“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简称“ 领导小组” )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各学院教学院长组成。2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 ) ,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定期发布年度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请指南 。项目负责人按指南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书纸质版(含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电子版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系统,每个项目
3、的成员不得超过 5 人。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遴选,确保公正、公平、透明。评选结果(包括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项目公示一周后,如无疑议,项目即正式启动,不另行通知。第九条 项目周期为一年,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组织程序包括申报、遴选、立项公示、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评优和成果展示。第十条 普通项目在项目周期内未能完成结题(包括中期检查时被终止的项目) ,其项目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新一轮的基金项目申报;项目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同期参与的项目数不得超过 2 项,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外的项目中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第十一条
4、 重点项目在项目周期内未能完成结题的,其项目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一轮的基金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但可以申报 1 项普通项目;项目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参加 1 项重点项目,1 项普通项目;在普通项目中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检查3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为项目启动后的第 6 个月的最后一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期报告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普通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学院检查后,将结果报管理办公室。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学院通知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周后再次检查,若仍不通过者,则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
5、的中期检查由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并进行中期答辩。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周后再次检查,若仍不通过者,则终止项目。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评优和成果展示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的时间为项目启动后的第 12 个月的最后一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报告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系统第十七条 普通项目的结题验收由学院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验收报告、项目论文(按毕业论文的格式提交) 、专利、软件、实物作品、调研报告等由项目产生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并进行结题答辩;答辩不通过者,按项目未结题处理;对于通过的项目,学院按一定比例进行评优。第十八
6、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验收表、项目论文(按毕业论文的格式提交) 、专利、软件、实物作品、调研报告等由项目产生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并进行结题答辩;答辩不通过者,按项目未结题处理;对于通过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按一定比例进行评优,并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对评为优秀的项目(包括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表彰,颁发相应的证书。4第二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包括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提交展板样图,管理办公室负责展板的制作和展示活动。第七章 项目经费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
7、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73 号)的规定执行,包括:(一)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水电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六)出版/文献/信息传
8、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5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第二十三条 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经费均分两次拨付,项目启动后拨付 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 50%;经费须项目材料按照要求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
9、系统并经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拨付。第二十四条 项目运行结束时如果经费未使用完,将自动收回经费并转为学校下一年度的科技创新经费第八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第二十六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字样。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必须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6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格等处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资格。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