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虹口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指南(简)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销售或使用类、类放射源的单位;销售或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8 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5 条、第 6 条。三、办理机构受市环保局委托,由虹口区环保局核发本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四、基本条件(一)新办(首次)申请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类、类放射源,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工作单位应当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
2、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或环境辐射剂量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确保能及时上报,渠道通畅。(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
3、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2(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大纲和计划。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3)一般销售单位不鼓励暂存放射源。必须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应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
4、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实体隔离的独立安装调试场所。(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直读式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防护剂量巡测仪。(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有切实可行的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通畅、可行的联络方式。 3、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5、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3(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重新申请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审批条件:同“新
6、办(首次)申请”(三)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审批条件:已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条件:1、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齐全,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无附加许可条件,且在持证期间履行了各项环保手续,未发生辐射事故,无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予以换发许可证。2、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
7、或在持证期间环保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由原发证机关(或由负责出具征求意见的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已经整改并出具核查意见,可予换发许可证。以下情况需“重新申请”:1、对于持证期间环境保护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举报、受到过监管部门的整改或处罚决定等情况且尚未改正的,应按照许可证申领程序进行重新办理。2、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许可证持证期间许可使用放射源而未购置或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4(五
8、)补发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 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环保部门申请补发。审批条件:应及时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 30 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环保部门申请补发。(六)部分变更或注销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审批条件:核技术利用单位主动申请,说明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去向,提交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证明、原许可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五、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六、审批期限办理期限:20个
9、工作日(现场核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七、证件和时限审批证件为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5 年。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对审核结论及审核人员行为有
10、异议的,可在审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5(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十、申请材料(一)材料形式本审批以网上提交和现场收文的方式。1、 申请信息录入“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后提交到“地市级环保部门”。2、 纸质材料(“申请表”系统中直接打印及其他材料)送至接受单位。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清晰,每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材料目录见附件1十一、办理方式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申报材料(分别在网上和现场提交材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
11、局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并公告。十二、申请接受接受单位:虹口区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和辐射监管科接待地址:飞虹路 518 号 1 号楼 1205 室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4:00-17:30注:国家涉密项目由上海市环境环保局接待窗口接收,接待时间限于周二下午。十三、咨询途径现场咨询:虹口区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和辐射监管科电话咨询:(021)25658552 25658554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附件 2:“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请步骤附件 3:办事流程示意图6附件1: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
12、报件要求 新办 重新申请 变更 延续 补发 部分变更 注销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注1)(按照环评文件中描述事项规划设计规模申请)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 2 申请说明 原件 1 纸质 与申请内容相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与申请表一致,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与申请表一致,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5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6 环评审批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
13、请内容相符 7 辐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8 辐射工作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9 已配监测仪器的发票(纯销售单位除外)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10 相关规章制度(注2)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11 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真实完整 12 工作总结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13 监测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14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同位素项目) (
14、同位素项目)15 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同位素项目) (同位素项目)16 遗失公告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 17 其他材料(按照不同申请事项,按要求提供)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内容相符7注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1、新办(首次)、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依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依申请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4、依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注 2:相关规章制度:1、操作规程2、岗位职责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4、设备检修维护制度5、人员培训制度6、
15、监测方案7、辐射事故应急预案8、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涉及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注3:销售放射源的单位,须另外提供的材料:1、放射源包装容器证书复印件2、专用运输工具情况说明3、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8附件 2:“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请步骤第一步: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中进行“新用户注册” ,填写用户注册信息(记住用户名和密码) ,发送注册邮件。其中,“许可证编号”一栏空白不填。第二步:点击“提交”后,系统将激活邮件自动发送到用户邮箱,收到邮件后点击激活地址即可完成激活,新用户注册完毕。第三步:按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进入“许可证相关申请”界面,点击右上角的“
16、添加许可证申请”按钮,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内容。第四步:网上“ 1.单位基本情况 2.活动种类和范围 3. 台帐明细登记 4.监测仪器5.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6.辐射工作人员”全部填写完整后,在“辐射工作人员”页面下方有“提交时请选择申请发证机关:”下拉菜单,请选择“地市级环保部门” ,然后按“提交”按钮。第五步:经“地市级环保部门”批复后,用户在“信息维护”中进行认证(该认证会在系统中当即自动通过) ,此时方可输入许可证号。注意事项1. 单位基本情况中“涉源部门”指的是工作场所,按许可证副本的内容依次添加。2. 台帐明细登记以许可证副本为准,并填写射线装置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信息。3. 监测仪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的信息应是最新信息。9附件 3:办事流程示意图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果批准决定证件送达决定公开不合格到期不整改审核申请材料整改后仍不合格要求申请单位整改不予许可合格整改合格不予受理发 放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决 定 书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受理发 放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决 定 书 需要补正材料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发出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