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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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代码:251001、251002、251003、251004、251005、251006)。三、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黄骅市民宗局(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二)处罚内容。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五、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六、处罚标准(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年营业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处 3000 元罚款;2、年营业额超过 1 万元至 3 万元的,处 4000 元罚款;3、年营业额超过 3 万元的,处 5000 元罚款。(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3、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 元罚款。(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1000 元罚款;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3000 元罚款;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 1000 元罚款;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 5000 元罚款;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 1 万元罚款。(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

4、情节处以罚款:1、产品价值 1 万元以下的,处 5000 元罚款;2、产品价值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的,处 8000 元罚款;3、产品价值超过 5 万元的,处 1 万元罚款。(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500 元罚款;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800 元罚款;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 1000 元罚款。(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

5、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量在 1000 公斤以内的,处 1000 元罚款;2、产量超过 1000 公斤至 5000 公斤的,处 3000 元罚款;3、产量超过 5000 公斤的,处 5000 元罚款。(七)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收费、敛财在 5000 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收费、敛财超过 5000 元至 2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3、收费、敛财超过 2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八)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6、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并处罚款:1、受捐在 5000 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受捐超过 5000 至 1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3、受捐超过 1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九)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收费在 2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收费超过 2 万元至 4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3、收费超过 4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七、处罚程序(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委监察

7、室备案。(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 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 10000 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八、被处罚对象的权利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接收、咨询和监督(一)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黄骅市民宗局办公室。地址:黄骅市人民政府三楼 邮编:061100(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三)监督电话。03175320861。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检查、监督、报告、立案或移送等行政监管程序。二、事项名称和代码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代码:2511001)。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实施中华

9、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黄骅市民宗局(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三)处罚对象。法人或组织。五、检查方式(一)听取汇报;(二)查阅资料;(三)现场核查;(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五)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厅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黄骅市人民政府或沧州市民宗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七、接收、咨询和监督(一)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黄骅市民宗局办公室。地址:黄骅市人民政府三楼 邮编:061100(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三)监督电话。0317532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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