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葫芦岛市农委植物保护站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正面)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产地及调运检疫受理单位 葫芦岛市农委植物保护站办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 5 月 13 日修订发布)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辽宁省农
2、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44 号)第九条:调运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植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第十条:“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申请材料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或农业植物检疫调运申请书、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时限 7 日内基本流程 申请现场( 实验室)检疫合格发证办公时间及地址、电话 8:30-17:00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 30 号 3116962监督举报电话 0429-3553011葫芦岛市农委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背面)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