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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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办 事 指 南服 务 项 目 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 请 条 件1.具备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1)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a)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b)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c)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2)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 18 至 60 周岁( 投资者和急需的技术人员可超过 60 周岁 );b)身体健

2、康;c)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d)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 事 依 据1.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 的通知 第一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条;申 请 资 料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2、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照片;3、劳动合同或派谴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4、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5、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6、单位资料登

3、记表;7、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9、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10、拟聘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须提供);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 办 地 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大亚湾石化大道中科技路 1 号 联系电话:5568075)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大亚湾大道 41 号地乾大厦 1 楼,联系电话:5579621。受理范围:已在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及三个人社所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人,请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主 办 科 室 及责 任 人大亚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股 徐艳妮,区行政服务中心 派驻区

4、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协 办 科 室 及责 任 人 无主 管 领 导 何超荣办 事 流 程申请。申请人向大亚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证窗领取 2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收 费 依 据 及标 准 不收费办 结 时 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就业证,从提交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查 询 方 式 申请人可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5579621)咨询或区行政服务中心(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大道中科技路 1 号 联系电话:5568075)。投 诉 建 议 渠道 区人社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52-5562114(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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